法官:单位与职工不能随意“约定”放弃社保

2019-08-19 09:06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职工放弃社保与单位达成调解协议 又投诉未缴社保

法官:单位与职工不能随意“约定”放弃社保

从2015年开始,司机薛师傅与前单位之间的矛盾一直在升级,这场争议核心词就是“社保”。单位认为薛师傅多次承诺放弃社保却出尔反尔。单位称,入职时薛师傅与单位约定放弃社保,单位随工资发补偿;离职时,薛师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承担未缴社保等责任,单位与之达成调解协议,支付35000元了结与其所有纠纷。然而,单位却没有达到与薛师傅了结所有纠纷的目的。在拿到补偿后,薛师傅仍向有关部门举报其单位不给缴纳社保。有关部门向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要求单位给薛师傅补缴社保,还要承担滞纳金。单位在缴纳相关费用之后,与薛师傅再次对簿公堂——

因支付补偿款后,又遭整改处理,用人单位认为薛师傅“置法院的生效调解书不顾,置自己的承诺不顾,出尔反尔”,起诉要求薛师傅退还随工资发放的社保补偿及调解补偿金。薛师傅承认达成调解协议,但坚持社保是自己应得的权益。那么,已经就劳动争议达成协议,承诺一笔补偿解决所有纠纷,劳动者还能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吗?

单位:

离职职工破坏协议

2011年1月,薛师傅入职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人资公司),并被派遣到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公司)任司机。2015年3月,薛师傅从人资公司离职,而且申请了劳动仲裁,又因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双方的主要争议就是单位是否应该补缴薛师傅的社保。

人资公司表示,在入职时,他们向薛师傅发放了有关社保的《告知书》,要求薛师傅提交办理社保的相关文件,配合办理社保。而薛师傅则表示,自己在街道享有待遇,要求单位将交社保的钱随工资发给自己,由他自己来交社保。而且薛师傅还出具了《声明书》,内容为社保“由本人在当地自行缴纳”,“本人在街道享受优惠政策,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本人承担并永远放弃对社会保险的追诉权利”。

经过调解,人资公司、出租车公司和薛师傅三方达成协议。调解书确认: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人资公司与薛师傅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3月2日解除;二、人资公司和出租车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薛师傅共计35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三、三方别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

调解笔录显示,薛师傅曾经在调解中承诺“我与两公司达成和解后就再没有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了,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公积金的问题,我与两原告在此次调解中也一并解决了。不会再就社保的问题去社保机构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也不再要求两原告补缴公积金。”2015年11月5日,薛师傅拿到了调解款35000元。

2016年1月,薛师傅到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朝阳社保中心)进行投诉。2016年1月8日,朝阳社保中心向人资公司发出稽核整改意见书,内容为该单位未依法缴纳薛师傅2011年1月至2015年2月的社会保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单位依法缴纳薛师傅的社会保险费。人资公司为此补缴社会保险费37000余元,并缴纳滞纳金21000余元。

人资公司和出租车公司在缴纳薛师傅的社保之后,起诉薛师傅。他们认为,经稽核后,由公司给薛师傅补缴了相应的社保。综上,薛师傅在职期间领取的相关社保补贴,以及协议后拿到的35000元调解款等费用没有合法依据,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随工资发放的社保补偿金33837.60元、调解款350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司机:

工资里不含社保补偿

法庭上,薛师傅也很实诚,承认与单位确实达成了调解协议拿到了补偿金,而且调解笔录也是真实的,他也承认自己进行了投诉。他认为:“社保是我应得的利益。”

薛师傅承认,他在2009年至2014年一直享受低保,但是放弃社保不是他本意。2015年,人资公司要求他手写“本人在街道享受优惠政策,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本人承担并永远放弃对社会保险的追诉权力”的声明,加在他入职的证明里。他还否认其工资里含有社保补偿。

人资公司为了证明已经随工资发放薛师傅社保补偿,提交了薛师傅的工资明细。工资明细显示,薛师傅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社保补偿。法院在调查中发现,从工资明细来看,薛师傅的工资并不正常。审理此案的朝阳法院法官肖唯介绍,薛师傅的基本工资一直为北京市最低工资,并随着北京市最低工资而调整。几年间从1160到1560不等。而且所谓的社保补偿部分从541元到994.80元不等,与薛师傅应缴纳的社保金额也不一致,变化规律也不符合企业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的变化规律。人资公司对此没有做出合理解释。这份工资明细没有薛师傅的签字。薛师傅在法庭上也不承认这份工资明细是真实的。

肖法官认为,人资公司以此为依据证明已经随工资发放过薛师傅的社保补偿,不足为信。

法院:

社保不能随意“约定”放弃

近日,朝阳法院判决驳回两家用人单位的诉求。

肖唯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可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还关系到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不仅关系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的私权利,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社保制度的整体利益,并不属于双方可以自由放弃和处分的权利义务范围。

“他们2015年年底确实就劳动争议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在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中有关调解协议部分,没有对社保补缴的放弃予以确认。只是在第三条笼统地说,三方别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社保补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案件范围,属于社保基金行政管理的范围。法院能调解的范围仅限于法院能处理的范围,别无劳动争议纠纷,不代表不存在补缴社保的争议。虽然调解笔录显示,薛师傅本人承诺放弃对社保进行投诉,但是,两家公司和薛师傅对社会保险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悖。即使存在也是无效的。”肖法官介绍。

肖法官表示,在此案中用人单位及薛师傅都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均违反了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薛师傅作为劳动者申请社保稽核是对其相关法律权利的依法行使,但其投诉的同时也应向社保基金缴纳其个人应承担部分;朝阳社保中心要求用人单位及薛师傅补缴各自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是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依法依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才是对双方利益的最佳维护方式,且有利于避免自身支付滞纳金等更大损失。(记者 李婧)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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