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受伤害,所受损失怎么赔?

2019-09-05 08:59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邰怡明 插图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谁都可能遇到需要他人帮忙的事。在相互帮助过程中,双方不仅能更好地工作与生活,还能增进彼此之间的友谊与感情。从法律角度讲,这种无偿性的义务帮工无疑是要大力提倡和弘扬的,但遇到一些意外情形时,还应依法、合情、合理地处置,否则,可能诱发不睦或矛盾。以下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就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案例1】 被拒绝后坚持帮工,适当补偿为原则

村民周某将自家旧房拆除并翻盖新房时,有许多村民前来帮工。其中,前来帮工的刘大爷已经68岁。干到中午时,周某告诉刘大爷说:“您年纪大了,身体又不太好,吃过午饭后就别来了!谢谢您了!”

吃过午饭后,周某忙着到镇上购水泥。刘大爷以为周某是与自己客套,就继续帮助干活。在拆除房屋山墙时,刘大爷不慎被掉下的木头砸伤。送到医院后,花费医疗费等9300余元。

帮人干活却发生这样的事,这些钱全由自己掏吧,刘大爷心里不情愿,也认为不应该。而周某也觉得自己不该负担全部医药费,如果说责任,他自己连一点儿责任都没有,谁让刘大爷不听话!

为此事,双方产生一些不愉快。后来,经村委会调解,周某一次性给付刘大爷2000元补偿,算是了结此事。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周某明确提出“拒绝帮工”后,刘大爷依然帮工,此种情形下,周某可以不承担赔偿,也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村委会的调解结果,体现了法律规定的“适当补偿”原则。

【案例2】帮工人有重大过错,过失相抵按责赔

孙某应同村邻居李某邀请,开自家三轮车帮李某将其家中的树苗运到集市上出售。二人同车在返回途中,因下雨路滑,孙某驾驶的三轮车在村口转弯处翻车。此次事故,造成孙某左腿胫骨开放性骨折、失血性休克,李某也因此受了轻微伤。

孙某住院治疗3个月,共花费医药费79082元。因此李某未支付费用,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帮工人孙某在雨天未能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加倍小心驾驶,致使意外交通事故发生。由于孙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为可减轻被帮工人李某的责任。遂判决孙某自行承担45%的医药费,被告李某承担55%。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孙某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应减轻李某的责任。但是,减免赔偿额的标准是什么?应赔偿多少?应结合其在本案中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的大小进行考察。

由于孙某遭受损害的事实发生在义务帮工活动中,且义务帮工人是应被告李某的邀请,所以,义务帮工是本起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作为被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获得受益,所以,李某应承担较多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进一步彰显公平公正和正义。

【案例3】帮工人无过错,被帮者未必全额赔偿

姚某家老人去世办理丧葬事宜时,邻居张某某主动前来帮忙。丧事办理完毕当天,在晚间19时许,应姚某要求,张某某用自家摩托车将姚某的表弟送往车站,但在回来的路上被一轿车撞伤。

张某某因事故导致腰部骨折,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属于十级伤残。因事发时肇事轿车逃逸,至今未能找到肇事人。

面对张某某的索赔请求,姚某以张某某系他人撞伤,自己无过错为由予以拒绝。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姚某按20%责任赔偿张某某损失23000元。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由此可见,张某某的损失虽然应由交通肇事的侵权人赔偿,但在侵权人暂时无法确定情况下,作为被帮工人姚某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案例4】帮工人一般过失,不可减轻被帮工人赔偿责任

个体户张先生一直经营钢材生意。一天,他从外地购进一车旧钢材。当日下午16时许,他将钢材运至当地钢材市场自家摊位前卸车。相邻生意人葛某见状,立即主动前来帮忙卸车。

在卸车过程中,葛某拉动一根长钢管时,意外引发其他钢材滑落,并将其砸伤。经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结果为:葛某颈髓损伤、呼吸功能不全,头部及左前臂损伤。

这次意外,导致葛某花费医药费29120.08元。因张先生未予赔偿,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审理时,张先生辩称,葛某卸钢管的方式方法不对,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其赔偿责任。而法院认为这不是减轻其责任的理由,故判决他全额赔偿葛某的损失。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依据该法律规定,只有在义务帮工(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才可以减轻(被帮工人)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即使义务帮工人存在过错,只要不是重大过错,就不能减轻被帮工人对义务帮工人的赔偿责任。(杨学友 检察官)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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