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投保“三者险” 可转移赔偿责任

2019-09-24 15:14 来源:河北工人报 分享到:

商业“三者险”并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专用”。用人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导致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受伤的,虽然过错在职工,但用人单位应当代替该职工向第三人承担“雇主替代责任”。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用工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营损失,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从而化解这一类型的经营风险,实现各方的共赢。

■案情:员工在施工区域内倒车撞伤他人

陕西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工)承揽了河北某地的光伏项目的安装施工工程。为避免该项目的工程风险,陕西建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其中,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限额是100万元,特别约定第三者责任人伤无免赔。保险期为2018年5月12日至2019年3月31日。

陕西建工承揽的上述工程,施工现场没有进行围挡,施工区内的道路未封闭,也未设置禁止通行的标识。2018年5月l5日9时30分,范某钧使用工地的机动三轮运输车为工地运送物资和人员,行至某村北土路上倒车时,碰伤了车后骑自行车的刘某及乘坐人范某。

饶阳县交警队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陈述的事实不一致,没有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而出具了事故证明。受害人刘某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等各项共8544.6元。受害人范某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等各项共10348.5元。受害人刘某和范某(二原告)为追索人身损害赔偿,以陕西建工、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饶阳县人民法院。

■一审:施工区域未封闭和禁行应全额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二原告受伤的地点在某村北的土道路上,属于某光伏项目施工场地内。陕西建工作为安装工程施工的单位,对施工区域没有设置围挡或警示标志封闭工地内的道路,导致范某钧驾驶的施工车辆在工程施工作业中倒车时,碰伤了二原告。二原告属于非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对陕西建工主张的刘某骑自行车擅自进入施工工地,应承担50%过错责任的意见,不予以支持。被告范恒钧驾驶机动车辆,因观察情况不够,倒车时碰伤二原告,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陕西建工作为被告范恒钧的用人单位,对于被告范恒钧在施工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鉴于陕西建工为工程投保有《安装工程一切险》,某保财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二原告的合理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提出的,机动车致人损害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陕西建工已经将二原告与垫付款人李某之间产生的借条和证明原件取走,二原告与李根生借或垫付医疗费的争议,可由当事人双方另行解决,本案不合并审理。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1124民初559号民事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8544.6元;某保险公司在《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范某损失10348.5元;驳回刘某、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保险条款未排除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二审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各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未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保险公司应否对刘某、范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刘某、范某系因陕西建工的工作人员范某钧驾驶施工车辆,在施工作业倒车时,碰撞致伤的。该事故系发生在陕西建工承建工程施工区域及邻近区域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符合《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担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就陕西建工对刘某、范某的经济赔偿负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对刘某、范某承担赔偿责任正确,法院予以维持。上述条款并没有将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意外人身伤害排除,故保险公司主张本案系交通事故不负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3月15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11民终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劳动用工的对外风险也可投保商业险化解

用人单位的职工在正常劳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用人单位代替职工承担,理应由职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称为“雇主替代责任”,这种民事责任的转移的基本依据是“风险责任”。用人单位通过参加和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可以实现劳动用工的对内风险的分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投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劳动用工的对外风险转移给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本报记者魏伟)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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