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调岗后,单位可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2019-09-29 11:02 来源:安徽工人日报 分享到:

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常常发生员工调岗或离职后又入职等情况,企业借机再次与员工约定试用期,员工因处于弱势,往往选择忍气吞声。那么,法律对试用期的次数是如何规定的呢?

案例 岳某2017年2月入职某公司任仓库文员。由于岳某所制作的报表屡屡出错,10月初,公司将岳某调任生产部助拉,并重新约定了一个月试用期。11月初,公司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雇了岳某。岳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及赔偿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岳某的诉求。

评析 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合理调岗,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围。但是,公司利用调岗进行多次约定试用期,则违反劳动法规定。

首先,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不得多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里所说的“一次试用期”,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最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问原因、不分责任、不看理由,采取一刀切的形式,无论是员工离职后再入职,还是调岗或变更工种,单位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本案中,公司虽与岳某协商一致,在其调岗后重新约定一个月试用期,但是,公司这一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不可为之。

其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的,需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第二次与岳某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按岳某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岳某支付赔偿金。

鉴此,笔者建议企业在与员工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约定好相对适当的试用期限,在试用期内经考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及时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行使法律赋予的用工自主权,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谢炳城)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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