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的他们, 该如何要回被拖欠工资?

2019-10-16 09:34 来源:劳动报 分享到:

拖欠职工工资,这种“老赖”的行为在本报《劳权周刊》报道的并不少。试问,如果将欠薪与未签劳动合同两个行为结合在一起,劳动者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近日,本报信访室便迎来一名遭到“老赖”老板欠薪的职工韦女士,她不仅碰上了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被拖欠工资等侵权行为,老板还被移送至公安机关。

找不到老板的她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能否拿到她应得的工资?

职工反映

合同不签、社保迟迟不办理

韦女士先前有过在别家企业内从事行政工作的经历,正因为此,一直在家中照顾孩子的她在听到朋友介绍后,于2018年11月来到上海楚军实业有限公司应聘行政助理一职。“面试过程很顺利,因为有过工作经验,很快就让我入职了。”

在韦女士看来,这应该是一份不错的工作。因为朋友告诉她,公司从事的是房地产方面的生意,效益不错。公司在面试她时商定工资为8000元/月,并且答应帮她依法合规地缴纳社保,“当时听到公司说要帮我缴社保,我就觉得这家公司还挺好,毕竟现在很多企业都不愿意直接谈社保缴纳的事。”公司的表态获得了韦女士的好感。但就是这份好感,为她今后遭到企业侵权行为埋下了伏笔。

入职第一天,韦女士便感到有些奇怪,“之前我工作的公司,面试后就喊我去签劳动合同了。但这家公司一直都没喊我去签。”一周后,她找到公司人事询问,人事表示公司外面有个项目有些纠纷,不方便与新入职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过了元旦会跟她签的。当时韦女士觉得这么大的公司肯定不会说关就关,晚几天签劳动合同似乎也没事,也就没再问下去。“现在想来,人事的说辞蛮奇怪的,有什么项目会影响到新入职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呢?”

等到工作快满一个月的时候,她再次发现了蹊跷:当时入职时公司跟她说好依法合规地缴纳社保,结果自入职当天填写了入职表、交了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后,便再也没有了声音。“我看别的同事没有问社保的情况,我自己也不好意思再去问人事了。”直到欠薪行为发生、公司老板“消失”时,公司内也没有人找韦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

入职三月仅拿到一个月工资

事实上,如果只是不签合同、不缴社保,只要公司如实支付工资,韦女士认为这还是一家比较“正常”的公司,最多就是给她开了空头支票。等到工作一个月后,她却发现了事情的不对劲。

“首先是公司的出入账问题。”韦女士告诉记者,她从事的岗位是行政助理,主要负责公司的一些报销事项,特别是中高层领导的。在处理报销时韦女士发现,领导们应酬的报销金额远大于部分公司职工房租、外勤等费用的报销额,甚至有些时候公司个别账目“入不敷出”。这个情况她跟自己的领导反映过,领导告诉她年底应酬较多,这些“情况”等到第二年就会正常了,“领导这么说,我自然不会再纠结这个问题。但是无论如何我的工资总得按数目发给我吧。”

韦女士碰到的第二桩事情就是工资数目与约定工资不符的情况。根据面试时商定的,韦女士的工资应当是8000元/月,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入职第一天填写的入职表中,公司人事方写下的工资是8000元/月,这在韦女士看来,就是双方约定的工资金额。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人事跟她说,入职第一个月是实习期,所以她的工资会打八折,差不多是6000元左右。虽然工资数额比约定的少,但她也能接受,毕竟新入职都有“试用期”这个说法。同时领导还告诉她,因为她工作表现比较好,试用期一个月之后就可以直接转正了。

然而真等到发工资时,她发现自己实际只拿到了5000元。“虽然我能接受6000元,但这不代表公司随便发个钱就把我给打发了呀!”于是,她又找到了公司人事问情况,人事说因为年底,公司目前没有人有空管这个事,等到明年元旦后再说。这个“奇怪”的回应彻底点着了韦女士的怒火,“如果连职工的工资都没有人管,那公司还要管什么事?”而这个“没有空”的回应让韦女士一等就是三个月,因为从第二个月开始,韦女士再也没有拿到过工资,“今年1月中旬,我因为婆家有事就请假回家了。但在老家的我也没有收到当月的工资,问了好几个同事,他们也没有收到工资。”过完春节,她的领导通过微信询问韦女士的上班时间,由于家里的情况没有好转,她表示要继续请假至3月份。就在这时,已经去上班的同事告诉她,公司已经“无人工作”了。“从一线的对外业务员到中高层人员都有被欠薪的情况,你说谁还上这个班?”韦女士说,他们尝试过联系公司老板,但他的联系方式已经处于无法接通的状态了。

尝试维权却没有结果

据韦女士回忆,同事曾想办法找老板,想要讨回自己的工资,“该做的、不该做的维权行为我们都做过,结果不是找不到老板,就是老板回应我们‘没钱’,你说我们该怎么办?”

韦女士说,他们曾找过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但不了了之,“唯一解决了的是13名签了劳动合同的同事。”韦女士告诉记者,这13名同事和他们一同找到劳动监察大队,由于他们是中高层人员,欠薪总金额高达200余万元,并且大多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并核查了他们提供的用工资料后,就向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通知书是发出了,但是经劳动监察大队书面、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联系,老板依然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与此同时,韦女士等职工发现,公司当时依然有好几笔账目进入,“过年前有个项目完成,有200万元的资金入账,但是这笔钱为什么没给我们发工资,去了哪里,我们就不知道了。”为此,劳动监察大队以这名老板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公安决定立案调查,并迅速对老板采取了强制措施。这些中高层人员的诉求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解决。剩下的韦女士等人却傻眼了:“我们既没有和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又该怎么办呢?”

据韦女士的表述,她仅收到的一笔5000元的工资是从一家名为扬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转账过来的,她同事的工资分别是从不同公司转账而来,而这些公司他们甚至从未见过,更别说签订劳动合同了。由于老板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成了失信人员。这种情况下,韦女士等人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我们查过企业和老板的相关情况,发现老板把部分公司的法人代表已经转移给他的亲属了,而且他们在外地也有继续注册公司的情况。现在我们找相关的劳动部门还有用吗?他们还能找老板,把拖欠的工资还给我们吗?”

如今,韦女士及同事有的选择在家等消息,一等就是大半年,有的等不了就先另外找了一份工作。让他们心里有些芥蒂的是:自己和这家楚军实业公司的劳动关系算解除了吗?

记者调查

办公地人去楼空 老板早有劣迹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日前来到了韦女士所说的公司办公地,发现此处早已人去楼空。随后,记者又拨通了韦女士提供的当时公司项目总经理陈先生的联系电话。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已经不在这家企业工作多时,不方便回应这家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情况。至于老板相关亲属的联系方式,他也不愿意提供。

据韦女士提供的相关资料,记者发现,2019年8月,韦女士口中的公司老板就已经被移送到公安机关,目前属于准备公诉的状态。同时,她提供了关于这名“老赖”老板早前有过的欠薪报道。在报道中,劳动监察大队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名老板为了躲避责任,在企业经营中花了不少“心思”:

首先,使用的企业名称多。这名老板通过亲戚朋友,在本市注册了多家企业,这些企业的总部均在一幢大楼内,同时,他在外地开展业务时,在当地也会注册企业,这些企业大多是以他人名义注册。如果某家企业矛盾过多,他就停止使用该企业的名称从事经营,通过另行注册的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

其次,用工不规范。这名老板所从事的业务主要为房产代销包销,他会安排人在一个业务点短期内雇佣一批人,待该代销包销业务完成后就与这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由于用工期短,一般情况下他也不与这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支付工资时,他很少固定用一家企业的账户付款,经常出现多家企业甚至是通过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给员工支付工资的情况;在考勤的时候,多是采用钉钉打卡,考勤的单位与发放工资的单位也不一致。

除此之外,财务制度混乱。老板通常用一家企业收款,用其他企业付款,职工工资表由各网点的负责人核算,公司财务人员只负责收集复核,有少数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由老板直接与职工口头约定,付款也不一定通过财务人员。

正是由于老板刻意制造出这些乱象,使得很多职工像韦女士一样,即便遭遇欠薪,往往自己都不清楚劳动关系在哪家企业,也使得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变得十分困难。

数据显示,自2017年以来,这个公司老板所经营的企业因欠薪等问题被举报投诉24次,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理4次,通过调解、仲裁处理的欠薪案件有25件。在监察过程中,监察员多次约谈,但他总是避重就轻,选择性地提供部分材料接受调查,采取消极配合的态度对待劳动监察,导致调查取证困难,多次监察均未能取得理想的效果。老板对已调解、仲裁的案件多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多数已裁决案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专家观点

恶意欠薪或承担刑事责任

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毅指出,根据本案的情节来看,韦女士所工作的企业老板已构成“恶意欠薪”的行为。

在认定恶意欠薪时,要注意它的法律构成要件。所谓“恶意”是指,欠薪者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主观上存在恶意;在客观上,欠薪者实施了“恶意”行为,即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审理中,应把欠薪原因调查清楚。企业可能是某些特殊原因才拖欠劳动者工资,因此要认定企业是否具有恶意,防止打击面过大。

“恶意欠薪”除了会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判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相关法律正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公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无论是劳动监察大队反映的情况,或是韦女士的表述,不难发现,该公司老板存在主观故意欠薪的行为,导致韦女士等职工的权益受到最直接的伤害。

三种方式进行“法律讨薪”

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故意拖欠职工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绝不在少数。对此,唐毅律师认为,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职工可以选择三种维权途径:

一、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三、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与普通欠薪案例不同的是,本期遭遇欠薪的劳动者大多属于“无劳动合同签订”、“无社保缴纳”、“无统一公司支付工资”的“三无”人员,对此,唐毅律师建议,首先得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与这些发放工资的公司一般存在共同法人代表或是相关的连带关系,也可从这方面入手,收集证据,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再三提醒:入职须签劳动合同

劳动法专家、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再三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无论用人单位的借口是何,只要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据此主张权益。

林峰律师表示,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关系缔结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劳动者必须谨记,在入职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一定要要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一式二份,若公司不给,即可视为违法行为。劳动者要注意搜集保留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银行明细、工作服、工作证等相关依据,如果双方引发劳动争议,上述依据可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文 黄嘉慧)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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