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这样合法吗?

2019-10-29 09:25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10月25日,家住广安的佟某向本报来电称,其应聘至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职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佟某担心因该公司工程业务遍布全国,而被公司随意安排在其他省市工作。佟某问,该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这样合法吗?

针对佟某的疑惑,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安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陈素芳律师解答说,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作地点的明确约定,目的在于限制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从而避免劳动者因此令工作及生活成本增加,致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工作地点为“全国”,可视为未对工作地点明确,则可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故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不符合立法本意。

陈素芳律师提出建议:工作地点不仅是劳动者的工作场所,也是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之依托。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为由,要求劳动者须无条件服从,从而令劳动者牺牲其合法权益来实现企业的经营需求。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调动工作地点时,应从适当性以及必要性之角度去衡量企业经营利益与造成劳动者的家庭以及社会关系不利变更之间的关系,兼顾双方的利益而达到共赢。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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