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撤销赠与有限制 老年人需谨慎

2019-11-19 09:32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王大爷与老伴育有一女,2010年老伴去世后,王大爷将位于朝阳区安贞街道的唯一住房过户到女儿名下。2012年起,女儿在北七家镇给王大爷租了一套一居室居住至今,对王大爷的生活也是不闻不问,极少露面。王大爷来北七家法援工作站求助能否要回房产。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答复王大爷,王大爷将房产无偿过户给女儿,相当于是对女儿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王大爷的赠与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且完成了权利转移,因此不能单方撤销赠与。但是,为了保障赠与人的权益,《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王大爷应当在女儿不履行赡养义务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诉请撤销赠与,并要提供证据证明女儿未履行赡养义务,在实践中这个举证是比较难的。

工作站提醒广大老年人,单方撤销赠与是有法定限制的,如果老人生前赠与财产,可签订附义务的赠与协议,一旦受赠人没有达到老人的要求,老人可以不履行义务为由撤销赠与,还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在百年之后再公示于子女。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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