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5年后被前夫债主追债 被判“夫债妻偿”

2019-11-21 08:46 来源:新京报 分享到:

在离婚将近5年后,程女士接到一份要求自己替前夫偿还280万元借款的起诉书。债主唐先生认为,程女士的丈夫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该笔钱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日前,河北沙河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上述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程女士“夫债妻偿”,目前程女士已提出上诉。

离婚近5年后被前夫的债主起诉

40岁的程女士2013年9月与前夫周先生离婚后,自己带着孩子生活,当年离婚时约定周先生支付的50万元,程女士到目前只拿到26万余元。

2018年1月,程女士收到一纸起诉书,要求其为前夫在2012年的一笔借款,承担280万元的连带还款责任。

原告唐先生起诉称,2012年12月25日与周先生签订借款合同280万元,双方协议约定月息1.5%,2016年3月,唐先生起诉周先生要求还款,2016年5月法院判决支持了唐先生的起诉请求。

判决生效后,周先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唐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唐先生发现周先生与程女士在2013年9月离婚,而借款发生在2012年12月,唐先生表示,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并且在两人的离婚协议中,周先生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套房产和150万元全部给了程女士。

唐先生认为,周先生所借2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程女士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夫债妻偿”

程女士表示,唐先生所起诉的债务,应该属于周先生的个人债务,前夫作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在借钱时自己并不知情,2013年9月两人离婚协议明确,双方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孩子由程女士抚养,周先生支付给程女士50万元以及一套房子,并每个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除此之外男方经营的公司和车等与程女士无关。

河北沙河市法院一审查明,上述280万元借款发生在程女士与周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在2013年9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办理离婚手续半年内,男方给付女方50万元,如果男方一年内经济形势好转,再给付100万元,经过对双方账户查询,程女士与周先生离婚后双方仍有经济往来,上述情况可认定周先生2018年12月25日所借唐先生的280万元,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的财产房产均归于程女士所有,侵害了唐先生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定周先生所借2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19年9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程女士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程女士目前已经提起上诉,案件目前进入二审阶段。(记者 王巍)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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