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缴纳社保,未必构成劳动关系!

2019-11-28 08:33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主要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它是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般来说,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要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只缴纳社会保险未必构成劳动关系,其原因是社会保险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若要构成劳动关系还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以下2个案例就是现实例证。

【案例1】

缴纳工伤保险,未必构成劳动关系

许某某于2013年入职外地某个体煤矿从事采煤工工作。2017年初,当地政府对部分煤矿企业进行关停整合。期间,该煤矿因企业相关证件无法进行年度审核,造成主体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不得不停办职工社保缴纳业务。

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该煤矿经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一家劳务公司协商,约定由劳务公司代该煤矿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费事宜。

2017年9月20日,劳务公司依据煤矿提供的名单,为许某某等人办理了工伤保险。2018年11月18日又办理了退保手续。

2017年10月24日,许某某以劳务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为由,请求裁决确认双方从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机构未予受理,许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某与劳务公司并未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仅凭劳务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这一事实,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判决驳回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劳务公司虽然以自己名义为许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但劳务公司和煤矿签订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劳务公司仅仅是代替煤矿办理工伤保险。

事实上,许某某入职后一直在煤矿务工,工资报酬的确定与发放也由煤矿决定,劳务公司对许某某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更未向许某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也并未形成事实上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由于劳动公司与许某某之间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所以,仅凭劳务公司代为缴纳工伤保险一事,不能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2】

挂靠代缴社保费用,不能构成劳动关系

曹某某具有土建工程师资质。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曹某某作为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参加了该公司承包的机械包装公司发包的库房工程建设。

2017年1月工程结束后,曹某某未再实际向建筑公司提供劳动,但是,他仍然将自己的土建工程师资质挂靠在某建筑公司,并以该公司为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通过银行支付方式向建筑公司转账用于年度交纳社保费。

2019年3月7日,曹某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建筑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该公司未及时足额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决定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机构未支持曹某某的请求事项,他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其从2017年2月起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也未支持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社会保险关系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就本案而言,曹某某主张自2015年5月至2019年3月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在2017年1月后继续接受该公司劳动安排,以及在该公司工作和遵守该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有效证据。曹某某在2017年2月向建筑公司汇款支付社保费,只能证明其挂靠该公司、由公司代为缴纳社保费用,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杨学友 检察官)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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