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机油致发动机抱死 法院判店家赔

2019-12-04 09:27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11月15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布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汽车美容装饰服务部支付原告邹某某修理费48185元, 鉴定费18000元,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据了解,2012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邹某某将其所有的汽车多次交由某汽车美容装饰服务部进行保养、维修,期间原告指定使用某牌子的机油进行保养。2018年5月,该车发动机曲轴出现抱死。原告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车辆故障原因及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意见书记载,发动机抱死的原因是长期使用劣质的机油,维修费为48185元。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无果,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汽车发动机故障维修费48185元、鉴定费用18000元。

庭审中,被告某汽车美容装饰服务部辩称,邹某某的车辆在被告处偶尔更换过零件,仅在被告处添加过3次机油。同时原告鉴定前在别的维修店对发动机进行了维修。因此,发动机抱死并非被告导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成都武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邹某某在被告处消费的情况显示,邹某某购车后每年均在被告处消费数次,虽被告辩称邹某某只在被告处添加过3次机油,但是被告作为从事汽车维修的经营者,其应当建立汽车维修档案,留存客户的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每次维修的项目等情况,故该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根据汽车的常规保养要求,原告每年添加1次机油是合理的、正常的。故可以认定原告车辆长期使用的机油是由被告提供的。虽被告辩称鉴定前,原告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了发动机的维修,但是根据鉴定意见显示,邹某某在委托鉴定时已经将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的结算清单提交给了鉴定机构,可见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时知晓了该车维修的事实,且考虑了该因素的情况下进行了分析,最后给出了发动机抱死的原因是长期使用劣质机油的意见,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由此,法院认定是被告提供的机油导致了原告车辆发动机抱死,继而生产的维修费48185元由被告承担。最终,成都武侯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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