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起诉2天 员工只得千里迢迢打官司

2019-12-04 10:29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异地用工产生劳动争议 争议双方不服裁决结果

晚起诉2天 员工只得千里迢迢打官司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管辖权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仲裁阶段的管辖,另一种是诉讼阶段的管辖。仲裁过后,对诉讼阶段的管辖法院又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另外一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此时,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选择向哪个法院起诉的机会均等,所以,谁先选择谁就会占据对自己的有利的地位。

宁霞云(化名)与其所在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她向工作地武汉的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后,她与公司均不服裁决结果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公司是向注册地北京的法院提起诉讼且时间比她早了2天,所以,她只能辗转到北京打官司。

“虽然管辖法院不同,所处地域不同,但我相信法院和法官在执行同一部法律的时候不会、也不应该有什么偏差!”宁霞云坚信自己有理走遍天下,因此,在开庭前即乘高铁来到北京准时参加庭审。尽管千里迢迢打官司比较辛苦,但她仍于12月2日收到了比较满意的判决结果。

入职未签劳动合同

离职员工索要赔偿

宁霞云今年28岁,是湖北省大悟县人。从武汉一所大学毕业后,她一直在当地工作。2016年9月28日,她应聘进入北京一家酒店投资公司。该公司总部在北京,在当地招聘业务员的目的主要是推销酒店会员卡。

宁霞云说,她入职后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公司的计薪周期是每月20日发放上月21日到本月20日期间的工资,她的月平均工资为3684.5元,公司最后一次向她打卡支付工资日期为2018年2月20日。干了几个月,她觉得公司管理很不正规,于2018年2月28日提出离职。

“我天天看不到公司的人,也没到公司总部去过,不知道公司到底怎样?这样干工作心里没有底,我就想换个单位。”宁霞云说,离职后,她于2018年4月5日到武汉市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年休假损失补偿,以及因拖欠工资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信用卡扣费损失等费用。

无故克扣员工工资

却说扣款事出有因

公司拒绝宁霞云的全部仲裁请求。其理由是:公司与宁霞云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之间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性质。该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宁霞云系销售业务员,代理销售公司在武汉地区合作酒店的会员卡,其工作目标为:前三个月平均每月业绩达到16张的可以转为正式员工(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平均业绩10-15张的,合同周期自动顺延一个月,平均业绩9张以下的,合同终止。

公司辩称,宁霞云每销售一张会员卡,享受100元奖金(无底薪),若平均月业绩达到10张以上的,享受每工作日100元底薪奖励+阶梯式奖金。每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工资。

对于宁霞云的出勤情况,公司称,其无需坐班出勤,如果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及会议,每日不超过4小时。工作期间,宁霞云平均3个月的业绩在10到11张之间,所以,劳动合同周期自动顺延,其工作至2018年2月28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在进行工作交接时,因宁霞云不履行交接手续,公司暂扣她最后一周工资400元,希望她配合完成交接工作,再结算相应报酬。

宁霞云说,她不同意公司的主张,认为公司系无故克扣工资,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此外,其根据法律规定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但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安排她年休假,并故意以其没有完成工作为由迫使她离职,因此,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宁霞云2018年2月21日至2月28日期间工资1004.86元、2017年4月6日至9月27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937.93元、未休年假工资1000.5元,各项合计19943.19元。

公司起诉先行一步

员工被迫异地诉讼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8年7月25日诉至北京法院。宁霞云亦不服裁决,向武汉市某区法院提出诉讼,但她起诉的日期比公司晚了2天。

收到北京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宁霞云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武汉法院审理。公司也在答辩期内对武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北京法院进行审理。

根据立案先后顺序,武汉法院于2018年8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至北京法院审理。宁霞云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至此,宁霞云只得从武汉远赴北京与公司打官司。

试用合同存在瑕疵

公司被判支付补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宁霞云针对公司的诉讼提出反诉。

针对反诉,公司辩称,其与宁霞云签署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年休假工资。宁霞云因信用卡延期还款的损失与本案无关,其最后未结工资是364元,是其离职交接时未如实交接赔偿公司的损失。公司据此缓发工资并非恶意拖欠,况且其在工作交接中承诺如果交接不完整公司有权缓发工资。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公司向法庭提交《试用合同书——非正式(非全日制)员工》,证明其与宁霞云约定了劳动权利义务,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经质证,宁霞云对该试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提出合同上第一页只有公司单方加盖公章,没有本人签字,后面的附页都是单独的个人签字,不能代表对第一页内容的认可。法院对宁霞云这项质证意见予以采信。

公司向法庭提供了2017年的部分《项目签到表》,该表上标注:正式员工:8:30-12:30,14:00-18:00,试用员工9:00-11:00,14:00-16:00,上有包括宁霞云在内的员工本人签字。公司称,签到表上有关于不同性质员工的出勤时间规定,宁霞云应该每日出勤4个小时。经质证,宁霞云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法院亦认为,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宁霞云每日工作时间为4小时,故排除该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宁霞云为非全日制用工,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其按月结算宁霞云工资的情况下,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鉴于公司在仲裁及本案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时效抗辩,公司应依法支付宁霞云在职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且双方自2017年9月28日起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宁霞云支付2018年2月21日至28日工资1016.4元、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二倍工资差额39156.62元、未休年假工资1000.5元,各项合计41173.52元。

提示

仲裁之后争主动

员工应当先诉讼

本案给劳动者这样一个提示,当用人单位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劳动者在仲裁之后为占主动应当就近起诉,而且要先起诉。只有这样,才能免去舟车劳顿之苦,且能省下一笔不该发生的交通住宿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阶段不以劳动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为避免被用人单位牵着鼻子走,在仲裁之后即使劳动者认为裁决是合法公正的,也要抢先到自己认为合适的法院起诉。这样,按照规定后受理的法院就应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法院审理。假如此时用人单位没有起诉,劳动者再选择撤诉,也可以使劳动仲裁裁决恢复法律效力,避免千里迢迢到外地打官司。(劳动午报记者 赵新政)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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