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时间参加单位兴趣小组受伤 能不能算工伤?

2019-12-10 08:37 来源:51网 分享到:

四川人社行政争议典型案例①

业余时间参加单位兴趣小组受伤 能不能算工伤?

编者按:

11月26日,省人社厅发布了《2018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 据了解,2018年,全省人社系统累计办理复议应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分别达到0.23万件、1.6万件、4.2万件。为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白皮书》 汇编发布了30个2018年度及以前我省人社系统已办结并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包括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本报将选择部分典型案例陆续进行报道,敬请关注。(记者 向晓文)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某银行职工

被申请人:某市人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按照单位工会足球兴趣小组安排,参加与某足球队的足球比赛,比赛过程中申请人摔倒受伤。申请人认为,参加本次比赛受伤,应当属于工伤范畴,申请人提供了《单位机关工会成立兴趣小组的通知》。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系自愿参加单位工会成立的兴趣小组,利用业余时间踢足球而受伤,其踢足球的行为不属于单位的工作安排,申请人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复议机关认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申请人单位工会足球兴趣小组组织的足球比赛活动,是为了丰富职工业余生活,增强职工体质而组织的,由职工自愿报名参加、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体育锻炼活动,该活动不属于申请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申请人的受伤不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工会兴趣小组的活动是否属于单位的工作安排?

工会兴趣小组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开展的活动不属于单位的工作安排。单位工会组织的各类兴趣小组,是为了丰富职工业余生活,增强职工体质而由职工自愿报名参加、利用业余时间进行锻炼或训练的兴趣活动,包含体育类、文艺类等兴趣活动。这类活动大多数时候都是兴趣小组自行利用业余时间开展的,因此这类活动应该视为个人行为,与单位的工作无关,如果发生事故不宜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本案中申请人陈某参加足球兴趣小组组织的足球比赛活动,属自愿报名参加、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体育活动,该活动不属于申请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因此陈某在活动中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特殊情况下工会兴趣小组的活动应该认定为单位的工作安排。如果是单位组织的单位之间或者单位系统内部进行的比赛活动,这类活动应该有严密的比赛章程和规则,有经费、医疗等保障,这时参与的工作人员或者以工会兴趣小组人员组成的队伍参加比赛,应属于单位的工作安排,在比赛中发生事故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办案体会

为了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增强职工体质,越来越多的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都组织成立了各类兴趣小组,这些兴趣小组活动频繁、形式多样,发生事故的概率也越来越大。多数单位是给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发生事故后单位为了安慰受伤职工,希望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受伤职工以经济补偿作为安慰,因此该类型的工伤认定日趋复杂化,调查难度也比较大。为了对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负责,同时也为了确切保障职工利益,工伤认定部门和行政复议机关应该认真调查,结合实际,综合分析,严格执行工伤认定相关规定作出合理合法的正确决定。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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