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包骑手送餐时受伤,外卖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

2019-12-11 08:51 来源:劳动报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5日,李某下载某外卖平台APP,提出“入职申请”,完成身份验证、线上培训等录用手续后,2017年6月28日,李某在线下站点签字确认,成为该平台的注册众包配送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注册协议中约定李某与该平台实际运营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者雇佣关系。

李某的主要工作职责是通过该平台APP,申请取得配送工作单,完成配送后,再根据配送工作单中配送费报价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2017年11月23日,李某在配送外卖运单时,不慎一脚踏空摔倒,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

李某本来想着是自己不小心摔跤,只能自认倒霉,但在住院养伤期间,听同房病友说,为平台送餐,那就是在为平台工作,工作时意外受伤,平台作为雇主理应对他的意外损失负责。于是李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李某与平台运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是否应该由平台运营公司承担雇主责任。

李某认为虽无书面劳务合同,但根据入职方式、日常工作模式、薪资结算方式等可以反映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了劳务关系。

公司方认为:双方之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或者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属于居间服务合同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是否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应从工作安排、人身管理以及报酬支付等方面进行认定。

工作安排方面,平台不进行安排或指派接单,而是由骑手自由选择。人身管理方面,平台不提供配送工具,对于骑手的接单选择、工作时长、工作区域等均无要求。报酬的支付形式方面,商户将配送费用存入平台,骑手再自行从平台提取,故无法认定骑手从平台获取报酬。

因此,该平台提供的是居间服务,李某不能据此以平台应承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为由主张权利。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关于平台用工性质认定的案件。

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涌现了一大批互联网服务平台,这些平台通过大数据链接供需双方,在极大提升社会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创造了新的用工形式,对传统劳动关系产生了新的挑战。就外卖平台而言,其配送服务用工形式主要有餐饮商家雇佣、外卖平台雇佣、众包及外包等多种模式,每种模式对应的劳动关系不同。

其中,众包与外包不同,外包侧重于外部资源整合,即企业整合利用外部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对于外卖平台来说,常见的外包方式是划分片区,将每一片区对外分包给不同的供应商,再由供应商自行招募骑手完成配送任务。众包则是指企业将过去由内部员工执行的工作任务,以灵活自愿的形式,交由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完成,在此种模式下,外卖平台相当于信息中介的作用,业务由商家交付骑手完成。

本案是典型的众包模式,平台作为居间中介,根据商家的配送需求,在商家与不特定骑手之间进行信息传递,介绍定约,配送费用由商家支付,平台扣除中介费后,骑手自行从平台提取劳务报酬。

那么像李某这样的骑手应该怎么做,才能保障他的合法权利呢?

通过平台或者自行购买补充意外险。针对外卖任务赶时间,骑手容易发生事故的特点,很多外卖平台都会为骑手强制购买意外险,但意外险的投保金额往往较小,一旦发生事故,保险赔付的金额很难完全弥补骑手的实际损失。骑手可以另行购买商业保险,保障自己的权益。

同时,如今骑手从业者越来越多,我们也呼吁立法层面能够考虑到这一广大群体的利益。从立法层面可以给予他们更多的保障,比如设立一种类似工伤保险的特别险种供骑手或平台购买。(文 唐律)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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