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亿元仁寿法院开出最贵“罚单”

2019-12-25 08:59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 15人获刑,首要分子获刑18年,罚金2670万元,罚金总额高达1.2亿元,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此案是眉山市仁寿县法院有史以来个人罚金最高的一起案件。

12月16日,仁寿县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四川仁寿齐旭液化气有限公司等4家液化气公司、被告人石一(化名)等15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此起案件是仁寿县人民法院有史以来个人罚金最高的一起案件。其中,石一等10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当地社会治安,扰乱群众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单位四川仁寿齐旭液化气有限公司、仁寿县石源液化气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仁寿县高能液化气有限公司、仁寿县源通液化气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员石一、石二、陈三、徐四(均为化名)商量成立仁寿县液化石油气行业协会,该“协会”于2017年12月正式成立。

在“协会”在没有检查、处罚等权力的情况下,“协会”组建以被告人徐五、石六(均为化名)为成员的市场巡查部,负责对全县液化气市场的监督、检查,非法控制仁寿县液化气市场。被告人朱七(化名)为石源公司站长、被告人杨八(化名)为高能公司站长、被告人王九(化名)为齐旭公司站长,负责液化气站生产安全并多次参与市场巡查,被告人李十(化名)为仁寿县城区燃气销售负责人,多次参与仁寿城区燃气市场巡查。

2017年4月左右,“协会”筹备期间,石一、石二、陈三、徐四为了提高各自公司利润,商量向液化气中超标添加二甲醚。

2018年9月28日,眉山市工商局应眉山市公安局委托对 “齐旭”“高能”“源通”“石源”4个公司的液化石油气抽样,次日委托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依据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鉴定,4个公司C3+C4烃类组分、二甲醚含量均为不合格。

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4个公司共销售液化气5306余万元,获取利润1111余万元。

石一等人以“协会”的名义提高液化气市场价格、降低液化气重装量,非法划分4个公司以及公司配送员的经营区域,要求全县经营液化气配送的个人必须加入“协会”,才能加入公司与公司签订《配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服从“协会”市场部的管理和巡查,与公司签订“协议”后,将“协议”约定的应当交到公司的保证金5000元缴纳到“协会”。

“协会”对全县的液化气配送个人经营行为采用跟踪、拦截、堵门、强行检查等方式进行巡查,对于加入协会的配送员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在划定区域内进购和配送液化气,否则“协会”将按照个人与公司的“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并扣留、没收液化气。对于没有加入“协会”而经营液化气的个人,市场部发现后或自行处理或报告相应的部门予以查处。

为维护“协会”利益,石一、石二、陈三、徐四经商量,多次向相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告人石一、石二、陈三、徐四、徐五、石六、朱七、杨八、王九、李十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石一为首,以石二、陈三、徐四、徐五、石六为积极参加者,以朱七、杨八、王九、李十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一等15人共同故意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寻衅滋事、行贿等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单位四川仁寿齐旭液化气有限公司等4家液化气公司判处罚金1400万元至330万元不等。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对被告人石一等1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1年2个月不等,判处罚金2670万元至15万元不等。(通讯员 李维 莫秀娟)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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