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续订,有没有经济补偿?

2020-01-07 09:01 来源:江苏工人报 分享到:

  

    朱某咨询:

  我2013年12月1日进入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从事客服工作,期间公司与我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于2019年11月30日到期。11月中旬,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我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我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对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我并无异议,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我要求单位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30日通知的代通知金,遭到了拒绝。请问我的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要区分下列不同的情况:

  如果单位提出或变相提出不续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续订,则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续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表面同意续订,但故意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比如调整岗位、降低工资等,导致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提出不续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需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同意不续订,双方一致同意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一种情况,尽管劳动者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希望续订,并且提出的续订条件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仍旧不同意续订的,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特定情形的不续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错或过失等三种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明确提出要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并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

  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不续订,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即是代通知金。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无规定。全国范围内,仅有北京、黑龙江等地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此有规定。因此,在国家和地方法规均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如果未提前30日通知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综上所述,朱某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无权要求支付代通知金。(董彬)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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