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不是“春节红包” 公平合理是发放原则

2020-01-15 08:50 来源:劳动报 分享到:

  职工自述 1

  往年都发年终奖,今年为何不发?

  5年前,张先生应聘本市一家民营制造业企业,担任了钳工工作。每年春节前,张先生最盼望的一件事就是企业发放年终奖。张先生说,虽然年终奖才8000元,但对于工薪阶层的他来说,是一笔不菲的收入,全家过年就指望着这笔钱。可是,今年初单位人事部宣布,由于老板在外地的一个投资项目占用了过多的资金,尚未产生收益,所以年终奖取消了。

  张先生对此十分不满,他问:难道年终奖能够说给就给,说没有就一分钱也没了?

  专家观点

  发不发年终奖,需考量三个维度

  曾云鹏认为,企业发不发年终奖、发多少年终奖,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但是,年终奖发不发,并非企业一家说了算,要从三个维度考量。

  第一个维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将年终奖列入合同条款中,企业就必须发放。

  签订劳动合同,是缔结劳动关系的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的内容只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一旦签订就产生了效力,对缔结劳动关系的双方行为均有制约。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内明确了年终奖,那么,即使企业碰到了这样那样的困难,也要依约而行。

  第二个维度,企业发放年终奖有相关规定,只要规定内容合法,具有可操作性,就应该按规定执行。

  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在劳动合同薪酬条款中,对于奖金的发放,有时会注明“根据企业相关规定发放”。那就要查看企业的相关规定,如果相关规定内有年终奖发放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那么这些条款就是发放的依据。也就是说,企业明确规定年终奖发放时间、发放条件、发放对象等,就应该按规定执行。

  第三个维度,劳动合同或企业相关规定并未约定发放年终奖,那么,年终奖的发放就具有了随机性。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企业对年终奖的发放采取了随机性的做法,企业效益好,就发放;企业效益不好,就不发放。这种“奖金跟着效益走”的做法,不利于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和企业凝聚力,我个人也是持反对态度。毕竟年终奖是职工劳动换来的合法薪酬的组成部分,不是老板春节随性发放的“红包”,发不发、发多少,企业应该有个明确规定。

  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对年终奖发放与否,并未做出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就拥有了自主管理权,换句话说,年终奖发不发,企业有权决定。

  联系到张先生的情况,他需要从以上三个维度考量,才能判别自己是否能拿到年终奖。

  职工自述 2

  中途离职,年终奖就没有了?

  王小姐几年前受聘于一家金融企业,担任营销员一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每年对全体在职职工发放一次年终奖,发放时间为翌年春节前的一个月,年终奖发放多少,以个人业绩考核为准。

  去年初,该用人单位推出的一款金融产品未受到市场青睐,影响到营销部门业绩,但王小姐通过努力和朋友帮忙,还是完成了业绩指标。

  时至去年8月,企业的上级部门为整合业务,砍掉了她所在的用人单位的营销部门。由于她与企业就变更劳动合同产生了分歧,导致其离职。

  今年初,她听说这家金融企业给员工发放了年终奖,她去索要时,企业以她辞职为由,不予发放。她问:企业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专家观点

  企业应该看到员工的贡献

  曾云鹏认为,年终奖发放,虽然企业拥有自主管理权,但权利不能滥用,更不能“自说自话”,应该结合各方面的因素和要素予以综合考量。

  企业规定,发放年终奖时,该名员工必须在册。单纯来看这个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不悖。但是,年终奖并非是当月的奖金,而是员工一年辛辛苦苦工作换来的,是对员工一年来工作业绩的回报,也是对员工整年工作的激励。因此,仅以发放年终奖时,员工在册不在册为由,就决定发放与否,情理上肯定说不过去。换句话说,一个入职才一个月的员工,由于“在册”,就能获得相应的年终奖,而一个老员工干了8个月,却因发放年终奖时“不在册”,就一分未得。这样的做法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还有,员工离职,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员工因个人意愿自行跳槽,或因职工重大过失、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导致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年终奖发放日之前结束。那么,由于提前离开用人单位系劳动者个人因素造成,劳动者显然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

  但是,王小姐的离职是因为部门取消造成的,也就是说,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王小姐才离职的,具有极大的被动性。因此,在发放年终奖时,企业应该结合王小姐的离职原因、履职时间、个人绩效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而不能不问情由,“一棍子打死”。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各种方式阻止年终奖发放给“看不顺眼”的职工。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形,法律部门应该视其发放条件已成立,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年终奖的义务。

  职工自述 3

  跟同事吵了架,就被取消年终奖

  李先生在一家施工企业担任炊事班班长。平时,李先生工作积极认真,但脾气比较火爆。

  去年6月的一天清晨,李先生接到领导通知,兄弟单位前来参观工地,需要用早餐。李先生赶紧进入伙房,要求当班的同事多做些馒头。由于事情来得急,李先生又未说清原因。某同事不愿干,还嘀咕了一句,“芝麻绿豆官,还来命令我,当自己是人才了。”

  李先生闻言,火气上升,推了某同事一把,引发了一场争吵。经其他同事劝解后,李先生和当班的同事一起把馒头做了出来。事后,李先生对自己工作的态度,还做了诚恳的检讨,并向某同事当面致歉。

  哪知企业发放年终奖时,他和某同事均不在发放范围。李先生找到人事部门责问。人事部长对他说,那场争吵影响了工作和企业形象,你还想要年终奖?不把你开除算好的了。

  李先生十分生气,要求人事部长提供发放年终奖的依据。人事部门认为,年终奖发不发、发多少,企业说了算,要什么依据!

  李先生问:仅仅因为吵了一架,企业就扣除员工年终奖,这种做法对吗?

  专家观点

  企业应该提供发放依据

  董兆华认为,首先,要从企业制定的年终奖发放规则说起。如果企业的相关规定中列明,吵架属于严重违纪,不发放年终奖。那么,对职工来说,这一架代价确实很大,够一辈子记取教训的。如果企业无此规定,那就要综合评定员工的全年工作和表现,年终奖绝不能“说不给就不给”。

  其次,即使企业有相关规定,但也要分清是非,查明事实真相,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比如,一个职工违章操作,另一个职工阻止,由此引发了争吵,难道阻止违章操作的员工也因为吵架而拿不到年终奖?如果一个企业连青红皂白都不分,何来弘扬正气?

  具体到李先生跟某同事争吵导致年终奖“泡汤”一案。从李先生的叙述来看,该企业的年终奖发放还是比较粗线条的,似乎没有完整的规定。而李先生与某同事发生争吵,原因在于工作,而非个人私事或私愤。从其结果来看,争吵确实有损企业的形象,但既没有造成流血受伤事件,也没有过多影响兄弟单位来人的用餐,可以说,工作还是基本完成了。就此而言,“一枪头”扣光李先生和某同事的年终奖,此举有失公平正义。

  因此,建议李先生以平和的心态与用人单位继续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律途径。

  职工自述 4

  企业未考核离职职工,可不发年终奖?

  刘女士2017年1月1日受聘于一家集团公司,担任财务部科员。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前两年,刘女士均拿到了6万元年终奖,但去年底由于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

  前几天,刘女士从同事处了解到,企业发放了年终奖。刘女士特地查阅了该集团公司印制的《员工手册》,发现第三章第四部分薪酬发放的第三条规定:“年终奖金的部分,视员工当年经营任务完成情况及总成本费用(含税额)的控制情况,通过考核后计发。”于是刘女士向该集团公司主张年终奖。

  不料,该集团公司对刘女士的诉求不理不睬,并认为:她没有参与考核,根据规定没有资格享受年终奖。

  刘女士说,没有参与考核,是企业没对她考核,并非她主观自愿造成的,企业这种“赖账”的做法对吗?

  专家观点

  企业做法确实是在“赖账”

  董兆华认为,企业的做法确实是一种“老赖”的行为,也是一种不讲诚实信用的行为,应该受到新闻舆论的谴责。

  就刘女士提供的该集团公司印制的《员工手册》看,年终奖金的发放,企业约定了3个要点,其一、员工完成了经营任务;其二、需企业控制了总成本;其三、考核。这3个要点并没有将“发放年终奖金时,员工必须在册”这一时间节点要素列入。

  逐一对照,只要员工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第一要点就算达成。至于企业是否控制了总成本,作为普通员工,根本无从知晓,但同事拿到年终奖金,那么第二要点也可视为成立。第三要点是考核,考核是用人单位实施的经营管理手段,主动权在企业一方,刘女士只能被动接受,如果企业不对她考核,那就是企业放弃了这一权利。据此,刘女士已经具备了领取年终奖金的全部条件,企业应该向她支付年终奖。

  董兆华还进一步分析,此案如果打官司的话,由于年终奖金并不是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其举证责任当在刘女士。刘女士可以通过提交《员工手册》和往年拿到年终奖金的证据,以此佐证该用人单位存在发放年终奖的惯例。至于刘女士有没有资格获得、应得数额,因为年终奖金也是属于工资的一种形式,其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以刘女士未参与考核为由反驳,那么该证据既反证了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金的事实,也证明了刘女士未参与考核的原因所在。因此,刘女士胜诉的概率是极大的。

  职工自述 5

  5件羊毛衫充抵年终奖,行吗?

  在外地工作的王女士来电咨询,她在一家民营羊毛衫厂工作,刚进企业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虽然工作很辛苦,收入也不高,还是计件工作制,但能凭自己的勤劳双手维持家庭生活,她感到很有尊严。每年春节,企业都会发放年终奖,虽然这笔钱金额不多,但对她来说就是“及时雨”,既可以解决过年家中生计,也可以给孩子购买学习用品和新衣。

  今年初,企业老板苦着脸对她们这些女工说,企业经济效益不好,但体谅大家辛苦干了一年,他决定给每人发5件自产的羊毛衫,以抵充年终奖。老板还说,春节时,把羊毛衫作为礼品送人,也挺有面子。所以发羊毛衫还是很实惠的。

  王女士问:老板这种行为对吗?

  专家观点

  实物不能代替年终奖

  曾云鹏认为,或许这家企业的处境真的不太好,因此对其做法深表同情和理解。但是,同情和理解并不能代替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家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年终奖作为职工合法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职工以劳动作为对价,当职工完成了生产任务,并没有违纪违规行为,企业也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年终奖,那么用人单位即使碰到困难,也要发放年终奖。

  实物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职工发放?曾云鹏认为,应该遵循“两个不可以,两个可以”的发放原则。第一个“不可以”,就是实物不能替代工资、奖金等,发放职工的劳动报酬,一定要使用法定货币,至于发放的方式,即可以直接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第二个“不可以”,发放给职工的实物,比如服装,如果是用于企业统一着装、工作服等,用人单位就不能让职工出钱购买,甚至连抵押金、使用费、折旧费都不可以收取。无论使用何种名目收取的费用,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两个“可以”中的第一个“可以”,即企业规定的上班统一用品,比如统一着装,可以免费发放给职工。第二个“可以”,指用人单位将实物作为福利待遇,赠送或销售给职工。比如,这家生产羊毛衫的企业,可以将羊毛衫发放给职工,作为企业的“活体广告”;也可以将羊毛衫以内部价、成本价卖给职工,甚至市场价卖给职工也行。但“可以”的前提是,既不能强迫职工购买,也不能替代薪酬发放,更不能剥夺职工穿与不穿的自由。

  王女士如果收到企业发放的羊毛衫,而不是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年终奖,那么,王女士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企业索要年终奖;如果索要不成,可以请求相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文 赵竺安 摄 朱擎)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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