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1月20日,四川某机械加工厂员工邓某平来电咨询称,他系该工厂技术工人,其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6600元,扣除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每月能领到5600元。但去年12月,工厂却扣除了他近4000元,只领到了2600元工资。于是他找到工厂负责人咨询,对方称,因他12月份在一起设备检修时处理不当,损坏了几个零件,造成工厂损失5000余元,按《工厂员工手册》罚款其3000元。邓某平想问,哪些情况下,单位可代扣员工工资?
针对邓某平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蓝鹏 (成都) 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他表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此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王律师指出, 劳动者要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单位要先证明损失是由员工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的, 其次要证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然后劳动合同有约定的,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劳动合同未约定的,经过职工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赔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