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者不认账,面临多重不利后果

2020-03-09 12:43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今年3月1日,是我国反家暴法实施4周年的日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家事法官发出倡议:“对家暴说不,向法官主张,让家成为幸福安全的地方。”

  当天,北京市一中院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小芳(化名)与小俊(化名)结婚后,因频繁的争吵和家暴让这个家成为“噩梦”,小芳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时,小芳称,她也曾想要遗忘想过逃亡,可面对小俊事后的忏悔与求饶,她一次又一次心软选择了原谅,可换来的却又是小俊的反复无常,因此她此次选择坚决离婚,“是家暴导致感情破裂”。

  为了证明家暴存在,小芳拿出小俊写的保证书一份,其中写有“保证不再有殴打行为”。此外,还有派出所备案的协议书,其中双方确认“小俊多次暴力殴打妻子小芳,并当着儿子的面暴力殴打小芳,给小芳和孩子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身心伤害”。而小俊并不同意离婚,并声称保证书和协议中的签字并非他所签。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保证书和协议落款处“小俊”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保证书和协议中的“小俊”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的“小俊”签名笔迹是同一人书写。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小俊未能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在双方争吵中多次与小芳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小芳受伤,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故判决双方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现孩子随小芳一起生活,稳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鉴于小俊存在家暴行为,不宜直接抚养孩子,孩子宜由小芳抚养。

  对于双方诉争的房屋,法院认为该房系婚内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综合考虑到双方的分居时间、孩子随小芳共同生活所产生的花费以及小俊存在家暴过错等因素,依照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酌定小芳享有房屋70%的比例,小俊享有30%的比例。鉴于房屋一直由小芳和孩子居住使用,故房屋判归小芳所有,由小芳依上述比例按照评估价给付小俊折价款。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决准予小芳与小俊离婚,婚生子由小芳扶养,小俊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诉争房屋按上述比例进行分割。

  遭遇家暴,记住以下四点提示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面对家暴问题,我国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多部法律均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支撑。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且极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安全稳定。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私事,而是具有严重危害的社会问题。

  为弘扬家庭美德,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法官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针对常见的家暴涉法问题,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四点提示:

  一是因家暴导致感情破裂的,法律准予离婚。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二是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因此,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三是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实践中,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四是遭遇家暴离婚,可要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对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不可恢复的影响。因此,离婚纠纷中受家暴一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制日报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吴扬新)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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