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工”模式下究竟应当由谁支付工资

2020-03-24 09:04 来源:劳动者报 分享到:

  我与一家公司在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担任技术部副主任,公司按月向我支付劳动报酬,为我缴纳“五险一金”。一年后,我虽然被派往公司的子公司工作,但工资等一直由公司负责。

  近日,因为被欠薪3个月,我多次索要,而公司以我在子公司上班为由,要我找子公司。子公司则以其与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我去找公司。

  请问:在公司与子公司“共享用工”模式下,究竟应当由谁支付工资?

  读者 沈萍萍

  沈萍萍读者:

  应由公司支付工资,你也可要求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共享用工”模式一般是单位之间达成共享用工协议或者不同单位与员工签署三方协议,员工由原用人单位派至现用工单位。此种模式不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鉴于用工单位可能会存在为劳动者计算工作量、考评劳动者工作业绩等实际管理,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当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均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或诉讼。关于用工责任的承担优先遵循三方协议的约定,如无三方协议或三方协议中没有约定,应当用人单位担责,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本案公司与子公司各自有着法人资格、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两者之间对你的用工当属“共享用工”。同时鉴于将你派往子公司上班,完全是公司与子公司的意愿,是两者之间达成的共享用工协议,工资问题自然应当据此处理。(廖春梅)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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