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涨价”会构成“哄抬物价”犯罪?

2020-04-02 09:21 来源:工人日报 分享到: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防疫期间物资紧俏的“商机”,坐地起价,牟取暴利

怎样的“涨价”会构成“哄抬物价”犯罪?

  当前,一些不法经营者趁机对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囤积居奇、转手倒卖,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根据刑法和“两高两部”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实践中如何把握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案件的入罪标准?3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研究室负责人对此作了回应,指出办理此类案件要考虑疫情防控的差异情况、不同物资的紧缺程度,避免简单“一刀切”。3月26日,最高检、公安部又联合发布了4起严惩哄抬物价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根据“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案件的入罪标准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对此,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指出,由于司法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难以简单地以经营数额、获利数额等作出“一刀切”的量化规定,因此对于是否达到入罪标准,需要综合经营者经营成本变化、涨价幅度、经营数额、获利数额、社会影响等情况,同时考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作出妥当判断。

  例如,行为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或者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异常波动的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哄抬物价的,就较之一般的单纯哄抬物价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前者更应当进行刑事惩治。

  此类案件表现为在经营活动中“牟取暴利”。是否“牟取暴利”如何判断?前述两高研究室负责人指出,既要考虑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又要坚持一般人的认知标准。

  “对于虽然超出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但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多,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应当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相反,对于利用物资紧俏的‘商机’,坐地起价,牟取暴利的,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高研究室负责人说。

  记者梳理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严惩哄抬物价典型案例发现,几起案例中不法分子都是在短期内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地抬高防疫物资价格。

  例如,山东的曹某将防疫前销售的每只0.16元至0.28元的口罩上涨至每只10元,上涨幅度高达近50倍;在上海的谢某非法经营案中,谢某将以每盒5.125元购入的口罩一周内连续涨价至每盒198元,差价高达近193元。

  此外,最高检、公安部还特别提到转手倒卖熔喷布、层层加码、牟取暴利的行为。熔喷布被称为口罩的“心脏”,由于其生产条件要求高,短期内扩产慢,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哄抬倒卖,导致价格快速成倍上涨,甚至出现“求料无门”“机器等布”的情况。

  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案例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例。犯罪嫌疑人文某将每吨成本不足2万元的熔喷布以每吨18万元的价格卖给饶某。饶某拿到熔喷布后,随即转手倒卖给了广东、江西和福建的4家口罩生产企业,价格则提至每吨30万元至38万元不等。

  “哄抬熔喷布价格的,多数是中间转手倒卖、趁防疫之机‘大捞一笔’的不法分子。”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公安部二局局长高峰指出,“这些人专门针对急需短缺物资哄抬价格,入场‘吸血’,今天针对熔喷布,明天又有可能针对其他物资。在当前防疫关键时期,对于这种严重悖离天理国法人情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法文)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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