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复产中的女职工权益维护

2020-04-07 15:28 来源:江苏工人报 分享到:

  女职工作为我国工人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进步与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在复工复产中必然也将承担起“半边天”的职责。在当前全社会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的特殊时期,我们更要为女职工创建安全健康平等的工作环境,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好与女职工权益相关的劳动用工问题。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涉及女职工权益维护的现实问题主要有:

  1.企业复工复产后,应给予女职工哪些方面的劳动保护?

  一是针对所有员工都应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要到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是要遵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要求,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种,遵守女职工“六期”劳动保护,即经期、已婚待孕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2.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正逢企业因疫情延迟复工,能否申请将产假顺延?

  答:不可以。江苏女职工享受的128天产假中前98天为国家法定产假,属于自然日,不能顺延;而后30天为省内规定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延长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算在其中。企业因疫情延迟复工,不能将产假顺延。女职工可以在产假结束后向企业提出延长产假的申请。

  3.企业因疫情影响裁员时,能否借机裁掉 “三期”女职工?

  答:不可以。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除非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过失,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的,否则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裁员并非六种情形之一。

  4.企业受疫情影响关闭时,应如何保障“三期”女职工权益?

  答:用人单位应依法向“三期”女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保障女职工“三期”相关待遇落实到位。如果因用人单位欠缴未缴生育保险费,导致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

  当前,部分行业企业可能面临比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女职工也会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大家应该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理性平和地表达诉求,形成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等柔性化方式妥善处理问题。

  另一方面,复工复产期间,工会和女职工组织应积极通过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协商推动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帮助女职工解决实际困难、依法复工复产期间的专项集体合同来维护女职工权益。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特殊时期,双方应当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复工复产中,对正处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具体措施。

  通过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协商积极推动生育保护,结合企业工作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做好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期间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

  2.企业复工复产后的未成年子女看护问题。

  用人单位可以从关爱员工、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与职工多沟通、多协商,通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细化请假条件、请假程序以及假期待遇等实现复工复产后的未成年子女看护办法,解免除职工后顾之忧。

  3.女职工的学习培训、技能提升、职业发展、技能提升问题。

  通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明确女职工参加参与职工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特别是女职工培训费用占职工教育培训总额的比例。重视女性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晋升,推进性别平等。

  4.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措施。

  在集体协商的过程中通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要明确女职工“痛经假”的具体天数、假期类型和待遇标准、女职工卫生费的标准、“保胎假”、“哺乳假”的休假程序及待遇标准以及单位“爱心母婴室”建设标准、性骚扰防范举措等重要内容。

  工会和女职工组织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推动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刘瑛)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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