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可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2020-05-28 09:47 来源:天津工人报 分享到:

  读者来信

  我与吕某于1984年结婚,是再婚夫妻关系。吕某与其前妻有一个儿子吕小某,其前妻已于1982年病逝。吕小某在我与吕某结婚时不满10岁,且一直与我共同生活,我对其尽到了抚养义务,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与继子关系。2010年吕某病逝,自此后吕小某以我并非其生母为由不再赡养我。现在我已年过七旬、身体孱弱、行动不便,且身患重病,微薄的退休金不足以支撑因长期就医产生的各项治疗费用。请问律师,为了能够安享晚年,我可否要求吕小某对我履行赡养义务?

  律师解答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卢彦民律师解答: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父母对任何一个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均有权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不仅是道德上的约束,也是法律上的一种强制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您虽然是吕小某的继母,但您与吕某结婚时,吕小某年纪尚幼,您对吕小某进行了抚养,已经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与继子的关系。因此,吕小某仍需对您履行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您年过七旬,且患病在身,加之生活困难,您已无法独自承担生活开销和就医的各项费用。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因此,吕小某未对您履行赡养义务,您有权利要求吕小某付赡养费。

  在司法实践当中,赡养费给付内容通常会包括老年人基本赡养费、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老年人的住房等必要的费用。

  针对赡养费的具体的支付数额,您可以与吕小某协商确定,如果不能协商确定的,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常赡养费的标准以能够维系您正常合理的生活水平为参照,并根据居住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对赡养费的具体数额进行综合认定;您因就医产生的相关费用可待相关费用实际发生后,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为准,由吕小某承担。

  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不仅是满足老年人的物质需要,还应当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子女对父母的探望这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您可向吕小某提出定期探望的请求,使您的晚年生活得以慰藉,精神世界得以丰富。

  律师提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若吕小某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您还可向人民法院寻求帮助,使赡养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彦民供稿)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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