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10年未转移档案 无劳动关系不发工资

2020-06-03 09:02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我因身体问题,十多年前即离开单位,没有办理任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关系档案至今仍在单位,单位每年还来我家慰问。”读者潘先生近日向本报反映说,这十多年单位没有给他开工资,也没有给他缴纳社保费。当他向单位提出这些待遇要求时,得到的答复是:你属于自动离职,已经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了。

  潘先生想知道,他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的规定,如果存在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首先要确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与用人单位是否保管劳动者档案、慰问无关。

  从理论及司法实践来看,在已经存在过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基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用人单位否认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依法解除或终止。一般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规范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义务,则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合法解除或终止。然而,本案从程序上来说对潘先生是不利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用人单位已经否认与潘先生存在劳动关系,且其对该否认明知的情况下,应自用人单位否认时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就会超过仲裁时效,仲裁机构或法院会因此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潘先生的请求。(李德勇 律师)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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