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受工伤享有3项“特殊权利”

2020-06-18 09:35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我受伤时已经超过65周岁,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得到社保机构的肯定答复后,农民工韩某悬着的心一下子踏实了。困扰他大半年的经济压力,也从根本上解决了。

  事实上,跟韩某一样的农民工不在少数。由于对政策法规缺乏了解,他们不知道自己可以享有哪些合法权益。以下3个案例的处置结果表明:受工伤农民工在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还拥有3项“特殊权利”。

  【案例1】 超龄务工可享受工伤待遇

  2019年3月29日,农民工薛德贵在一家公司打扫卫生时不慎在楼梯间摔倒。这次意外,不仅使他花去9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了9级伤残。

  而公司表示:薛德贵年已67岁,已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他虽然仍在公司上班,但彼此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自然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也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点评】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此外,《工伤保险条例》也强调工伤保险的存在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由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本质的不同,所以,从表面看薛德贵确实不构成工伤,也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据此,薛德贵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若其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2】作物收入不能抵扣赔偿金额

  2019年6月21日,农民工朱月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落下6级伤残。因继续从事原工作力不从心,他要求停止上班,由公司按月向他发放伤残津贴。

  公司虽然同意朱月华的请求,但认为他家里有承包的土地,不管是自己耕种还是交给别人耕种,每年都有相应的农作物收入,所以,要把他这笔收入在应当给付的伤残津贴中予以扣除。

  【点评】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的,应当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即该标准是固定的,不因农民工有着其他劳动者所没有的农作物收入而改变。

  【案例3】待遇获取方式可自由选择

  农民工温碧莲受工伤前在外省一家公司上班,公司也为她在本地办理了工伤保险。2019年8月13日,温碧莲遭遇工伤并落下3级伤残。考虑到公司距离自己家路途遥远,她曾要求工伤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但遭到拒绝。对方的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只是规定:三级伤残津贴应依据本人工资的80%“按月支付”。

  【点评】

  工伤保险机构的说法是错误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与之对应,在温碧莲已选择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情况下,工伤保险机构理应尊重其选择。(颜东岳 法官)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四川维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总)网出证(川)字第01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80009
非本网原创图片来自网络,未标明版权人,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