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涉未成年人案件训诫机制

2020-06-28 14:57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我国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均规定了训诫措施,该规定有利于促使未成年人真正反思错误,真诚悔过。但在实践中,涉未成年人案件训诫仍存在适用对象范围不统一、训诫内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缺少操作性的细化规定。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训诫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教育警示作用,提高训诫工作效果,笔者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明确训诫适用范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法院、检察院均可以训诫,但在适用对象上存在区别。如刑法规定法院对依照刑法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进行训诫,而未明确对相关监护人的训诫。且训诫主体间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因有违法犯罪行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却不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没有得到必要的司法训诫,再犯比率较高等问题频发。建议将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无逮捕必要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纳入训诫对象范围,强化公安、法院、检察院训诫工作沟通协调,明确各法律适用主体的训诫范围,做到涉未成年人案件训诫工作的无缝衔接,保障训诫效果。

  二是规范训诫内容和程序。在制度设计层面,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训诫工作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缺乏更加细化的规则。例如训诫应履行什么程序、训诫的方式如何等,现行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健全公安、检察院等政法单位与社会组织的工作衔接,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并对各方训诫内容和形式进行界定和划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优选训诫团队,适时邀请帮教小组成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到场参加。训诫过程中,应结合未成年人涉案情况,根据其犯罪原因、认罪悔罪态度、家庭监护条件等品格事实内容,制定个性化的帮教训诫方案,探索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分类训诫。

  三是完善后续衔接机制。训诫只是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开始,更多的工作是在训诫方案的落实上。应摒弃“一训了之”的观念,积极借力社会支持体系,整合团委、公益组织等组成帮教训诫小组,综合运用各方力量,加强对训诫的后续跟踪督导。应当与被训诫人的监护人、学校、单位、村(居)委会等建立定期回访机制,并视情况积极开展亲职教育、司法救助等工作,直观记录训诫方案落实情况,保证训诫效果得以延续和巩固。(李琦)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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