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岗位猝死 保险公司拒赔咋办?

2020-07-06 14:51 来源:河北工人报 分享到:

  员工岗位发病在48小时内死亡,依照规定程序可以认定为工伤,员工近亲属依法享有工亡职工待遇。用人单位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如果保险条款未明确排除保险责任事项的,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赔偿。

  基本案情:保安服务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

  某保安服务公司为其雇员500人在某财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7月24日至2014年7月23日止;雇员工种为保安、警卫;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10万元。

  某财险公司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因工作××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职业性疾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

  2014年1月29日,某保安服务公司员工牛某被派驻某银行工作,工作期间,突然在工作岗位上死亡。事故发生后,某保安服务公司给付牛某家属1.35万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某保安服务公司要求理赔,某财险公司拒付,双方争议成讼。

  保险公司:员工“猝死”不是约定疾病

  某财险公司称,牛某的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1.根据某保安服务公司提交的证明××性疾病死亡,诊断证明显示“猝死”。死者的死亡原因不明确,无法证明死者系因职业病导致的死亡。根据死者在银行从事的“保安”的工作性质来看,雇员在工作环境中也从未接触到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的物质。因此,某财险公司认为,应当排除死者因职业性疾病死亡的可能性。根据某保安服务公司提交的一审证据××性疾病导致的死亡,也不能证明其死亡属于保险责任,因此,牛某不应当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2.某保安服务公司支付死者家属的系救助款而非赔偿款,因此,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3.某保安服务公司投保的系雇主责任保险,也就是说,在事故发生时,雇主存在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赔付,而本案中,根据某保安服务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性疾病导致的死亡,并不能证明雇主对雇员对死亡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该款项并非赔偿款。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予按约定理赔

  一审认为,某保安服务公司为其雇员在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险,履行了交费义务,双方依法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安服务公司已将赔偿款给付雇员家属,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对某保安服务公司进行保险理赔,故某保安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某财险公司给付某保安服务公司保险理赔款10万元。

  某财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没有将猝死在工作岗位上的情形排除在外,故某财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对某保安服务公司进行保险理赔。某财险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佐证,法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某财险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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