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欺诈为由辞退员工缘何败诉

2020-07-15 08:34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十几年前犯过罪 入职之时未告知

公司以欺诈为由辞退员工缘何败诉

    对于自己的糗事,一般人都讳莫如深。陈侍良(化名)也是这样,凡是他到过的地方,都尽量避谈自己曾经因抢劫被判刑的经历。2017年6月9日,他到一家物业公司应聘保安员。因对方未追问此类往事,所以,他也没有主动予以告知。

  岂料,过了2年之后,公司竟然于2019年7月10日以欺诈为由解除陈侍良的劳动合同。理由是他违反了《刑法》第100条规定,没有如实向单位报告自己曾经受过刑事处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陈侍良不服公司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等费用。此后,本案历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于近日判决公司向其赔偿3.5万元。

  入职之时避谈糗事

  公司认为构成欺诈

  “抢劫罪听起来很吓人!因为,罪犯通常使用暴力压制他人反抗,然后劫取财物,给人以凶神恶煞的形象。而我却是例外。”陈侍良说,他虽被定性为抢劫罪,但他是转化型抢劫,即偷拿了超市的东西,在被追赶时极力反抗并误伤了人,所以才被定为抢劫犯。

  从现实看,陈侍良的相貌还确实有点儿文静。不足1.7米的个头、偏瘦的身材、说话办事慢条斯理的样子,似乎跟抢劫犯沾不上边儿。但是,法院绝对没有判错,陈侍良的的确确是个抢劫犯。

  《刑法》第100条规定,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由此来看,陈侍良符合告知单位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条件。

  “我今年48岁。如果应聘时主动说自己有犯罪的经历,十有八九会被弃录。”陈侍良说,他当年到物业公司应聘时,因对方没问,他也就未提这件事。在表格中填写完自己的基本情况及工作经历后,公司就与他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是2020年6月8日。

  2019年7月10日,即陈侍良入职两年之后,公司突然以其在十几年前受过法律处罚、无法通过政审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陈侍良对此提出异议,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因其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拒不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定公司违法

  既然不能在公司继续工作了,陈侍良也同意离职,但他要求公司需向其支付离职经济补偿。可是,公司不仅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甚至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都不出具。这让陈侍良难以接受:“没有离职证明,我到别的单位办不了入职!”

  在此情况下,陈侍良坚持到公司打卡上班,直到7月16日。当天,他被几个同事拦在大门外,在争执中被打倒在地。此后,他因住院疗伤未再到公司上班。

  出院后,陈侍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余元,驳回了他的其他请求。

  陈侍良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庭审中,公司主张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问题,陈侍良系自行离职的。结合陈侍良提交的手机录音、报警记录,法院对其主张予以采信。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四川维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总)网出证(川)字第01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80009
非本网原创图片来自网络,未标明版权人,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