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擅自调整工作岗位 员工未报到不属于旷工

2020-07-27 08:24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编辑同志:

我与某餐饮集团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的工作地点为市区某机关餐厅。上班一年后,因某餐饮集团与某机关终止合作关系,我的岗位不复存在,餐饮集团就将我调入其旗下的远郊区县的招待所工作。

因我不同意调岗,也就没有到新岗位上班。一周后,餐饮集团以我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直接把我辞退了。

请问,我的情况属于旷工吗?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读者:彭传明

彭传明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用人单位进行调岗时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未能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等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表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也必须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而且在给劳动者调岗时也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意愿、职业发展前景、交通便利度、工资待遇变化、社会评价等多种因素,尽量避免给劳动者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如果双方经充分协商后未能就调岗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餐饮集团与某机关终止合作关系,以致你的原岗位不复存在,这应当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可以与你协商调岗的。可是,餐饮集团并未与你进行充分协商,就径行将你调至区县工作,导致你的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其调岗行为实属不合法。你未到岗上班的原因在于双方就调岗事项产生争议,这不属于无故旷工。在此情形下,餐饮集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直接以旷工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由于原岗位撤销,你又不同意到新岗位上班,双方的劳动合同已难以履行,因此,你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该餐饮集团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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