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
我们父母生养我们五个子女,二子三女。20世纪80年代,父母在宅基地上建造了两间平房、两间棚屋。20世纪80年代末到20世纪90年代初,三个姐妹先后出嫁,父母将房屋按照“哥东弟西”的规矩,以《协议书》的方式将东南的平房分给我,将西南的平房分给弟弟。由于宅基地系父亲的,故未予以分割。由于我们农村房屋没有产权证一说,故产权证未办理。20世纪90年代,我弟弟手执《分房协议书》以父母与其同住、子女已大为由,申请翻建房屋,得到批准后即翻建三层的楼房。我未翻建,仍旧是小平房。2019年,该地块被征收,征收组同志认为:宅基地没有分开,征收补偿协议还是按一户来补偿。因我弟弟申请过建房故以他作为户主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我向弟弟要协议复印件,同时要求给付我房屋的补偿款。未曾想到的是协议上根本没有我房屋面积的补偿,仅有我弟弟的房屋补偿面积及违章建造面积的计算,没有我补偿款的依据。我向征收组反映,他们叫我与弟弟协商。我弟弟认为:征收组没给他我的那部分补偿,所以他也无法给我。我该如何维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
黄先生
黄先生: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简答如下:
根据《征收补偿协议》上没有你房屋面积的这一事实,显然属于遗漏,从而损害了你这个“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再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你可以要求征收组撤销该协议,并且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如征收组不同意重新签订,你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从而重新订立《征收补偿协议》,维护你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如有不清楚之处,请来所面商。
文 张建伟
(案例有删增,请勿对号入座,一家之言,仅供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