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 托人印自编刊物 十年后 才知书号是假的

2020-07-29 09:29 来源:厦门日报 分享到:

十年前 托人印自编刊物 十年后 才知书号是假的

●一大学讲师认为假书号导致自己未评上副教授,遂将受托人、印刷厂和出版社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受托人和印刷厂赔偿4万多元

  大学讲师十年前买书号印刷自编刊物,十年后评职称时得知书号为假,起诉侵权人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集美法院发布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起诉

  自编刊物成非法出版物 讲师索赔25万余元

  胡某是一名大学讲师,一直打算出版一本自己的书。2007年,机缘巧合下胡某结识了A印刷厂厂长赵某,便委托赵某为自己写的书找一个合适的丛书号并联系出版社出版,为此胡某给了赵某办理委托事务的款项15000元。一般情况下,作者应当与出版图书的出版社订立出版合同,然后再由出版社委托印刷厂印刷图书,但胡某则反其道而行之,先找上了印刷厂。

漫画/张平原

  事后,赵某委托案外人刘某购买书号。买来书号后,A印刷厂为胡某印刷了2975本他编著的《xx教程》,并收取印刷费30195元。《xx教程》封面下方及封底均注明出版社为“B出版社”,书号及CIP数据核准字样也都一一标明。

  2016年,胡某参加大学副教授岗位选聘,将前述教程作为科研结果报送审核,但却被告知该教程的CIP及书号均无法验证。经查,B出版社未曾出版胡某编著的教程,且早已于2000年就使用了其教程上注明的书号,也就是说《xx教程》不仅未经出版社批准,就连书号也是用过的。就这样,胡某在2016年副教授选聘中落选。

  胡某认为,由于该教程属于非法出版物,自己丧失了副教授职称评定的最佳机会,赵某、A印刷厂及B出版社均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至集美法院,要求赵某、A印刷厂及B出版社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印刷费及利息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判决

  大学讲师、受托人、印刷厂均有过错

  集美法院认为,本案中,胡某作为大学教师,没有想过也没有去查阅图书出版的相关规定,不是通过联系正规出版单位的方式来出版图书,而是通过委托赵某通过购买书号的方式来出版图书,具有一定过错。同时,赵某接受胡某委托后未办妥该事项,在联系办理《xx教程》出版事宜过程中,没有落实B出版社是否与胡某签订出版合同,赵某也具有重大过错。

  综合胡某、赵某的过错程度,并考虑到赵某受托联系也是善意帮忙,故对于胡某损失的15000元办理委托事项的款项及利息损失,法院酌定赵某承担15000元的赔偿责任,对于利息损失不予支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印刷厂不得擅自印刷报纸、期刊、图书,A印刷厂印刷胡某编著的教程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收取的30195元印刷费为违法所得,应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没收,无法返还胡某,成为胡某的损失,故A印刷厂应赔偿胡某30195元已支付的款项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另外,胡某并无证据证明其与B出版社之间存在委托出版图书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故胡某对B出版社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胡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委托赵某的事项包括职称评定,且该次副教授评定为差额评定,胡某未评上副教授与其委托赵某出版书籍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集美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应赔偿胡某出版费损失15000元、A印刷厂应赔偿胡某印刷费损失30195元及利息,驳回胡某其他诉讼请求。胡某、赵某及A印刷厂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买书号出书 系违法行为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购买书号出版图书系违法行为,因购买书号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行为人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胡某作为高等院校的老师,教书育人更应诚信,其通过购买书号出版图书的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对其自身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此外,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未落实书号的合法性,导致委托人受损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某接受他人委托事项并收受利益,但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导致委托人受损,具有重大过错,应将受托获得利益返还给委托人。

  印刷单位未依法验证印刷委托书或者印刷证等合法证件印刷非法刊物的,收取的印刷费为违法所得。印刷单位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严禁印刷非法刊物。(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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