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并非法外之地 主播侵权亦须担责

2020-08-19 15:13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原标题:直播带货并非法外之地 主播侵权亦须承担责任

  编辑同志:

  一段时间来,通过电商平台以及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使用直播技术进行近距离商品展示、咨询答复、导购等新型服务方式,或由店铺自己开设直播间、由职业主播集合进行推介商品的现象越来越多。这是好事,但其中也难免鱼龙混杂。

  请问:当网络带货主播的行为对他人产生损害时,其对自己的不法行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读者:侯琳琳

  侯琳琳读者:

  直播带货并非法外之地,网络带货主播对自己的不法行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发布的《关于对拟发布新职业信息进行公示的公告》中,将直播带货正式定名为“互联网营销师”。其工作任务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带货”,即促进产品从关注到购买的转化率。

  网红主播们的“带货”行为受到《广告法》的调整和约束。

  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以及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效果的均构成虚假广告。

  与之对应,直播带货的主播们在广告领域涉及三种身份,即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者、广告主。

  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带货主播介绍商品应该依据事实,不得为自己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于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安全健康的商品作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广告发布者的带货主播,还应更为严格地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如发布虚假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发布,并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广告主的带货主播如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除必须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外,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颜梅生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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