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是否享有产假等待遇

2020-08-20 09:40 来源:天津工人报 分享到:

  原标题: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劳动者是否享有婚假、产假、医疗期等待遇

  案情介绍:

  杜某2016年与天津某公司签订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杜某为该公司食堂帮厨,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4小时,每小时30元,每15天支付一次工资,杜某不在该公司参加社保。杜某因工作表现不错,在该公司一干就是两年多,其间,杜某怀了二胎,2019年年初,临近预产期时,杜某向公司请假,公司随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杜某不服公司的决定,认为自己虽然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是自己没有同时与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一直像全日制职工一样勤勤恳恳地工作,应该享受与其他全日制劳动者一样的产假待遇。

  那么,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劳动者是否享有婚假、产假、医疗期待遇呢?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为合法的用工形式,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可以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终止用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的重要形式,也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就成为合法的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具有合法的地位,依法享有劳动权益。婚假、产假、医疗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益,如此推定的话,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劳动者也应当享有这样的假期待遇。但因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劳工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其中并不包含“休息休假”,也就是说,休息休假并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员工休假待遇。实践中非全日制劳动者也很难享受到婚假、产假等假期,当劳动者遇到需要休婚假、产假的时期,用人单位因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实际上也是享受不到的。此外,因非全日制用工的工期较短,工作任务往往也是阶段性的,如果在这期间劳动者长时间休假,会中断工作,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损失。所以,在法律并未强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享有上述待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利益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不会让劳动者享有上述待遇的。本案中,杜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假期待遇,杜某要求享受产假待遇没有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将得不到支持。

  高新区总工会公益律师团队成员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 朱丽萍 供稿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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