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工中员工的合法权益由谁保障?

2020-08-28 10:26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当前,共享用工现象不少,其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B2B模式,即借用员工。二是B2P2B模式,即劳务派遣。从本质上看,这种用工形式实际上就是在企业之间对员工进行调剂使用。那么,在企业调剂用工时,当事员工是否享有知情权?其工伤保险和工资等合法权益应当由谁担责呢?以下3个案例,对相关问题做出了处理。

  【案例1】

    共享用工中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0年2月26日,被劳务派遣公司派往外省一家工厂工作的李琳琳,在上班时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而受伤,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可是,公司没有给李琳琳办理工伤保险。面对李琳琳的索赔,公司认为工厂是实际用工单位,事故也发生在工厂,理应由工厂担责。工厂则认为,其只是临时用工,公司才是用人单位,应当由公司赔偿。

  【点评】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依据以上规定,在李琳琳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李琳琳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2】

  共享用工时由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古珍珍被派往外市一家工厂工作不到半个月,该工厂便因为突发火灾停业修整,包括古珍珍在内的大部分员工放假回家,听候上班通知。由于此后连续两个月没有领到工资,古珍珍向工厂索要,工厂以其是用工单位为由,让她找劳务派遣公司讨要。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劳动报酬只能按劳支付,古珍珍没有上班,当然无权获取劳动报酬。

  【点评】

  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向古珍珍支付欠薪。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由于共享用工并没有改变劳动关系,所以,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员工发放工资,而不是由实际用人单位进行发放。

  【案例3】

  共享用工时派遣单位应先告知工作内容

  2020年4月1日,肖丽丽接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外派通知时,曾询问过自己的具体岗位是什么,但公司没做答复。事后,肖丽丽发现公司是让她到矿山从事井下作业,于是拒绝上班并返回劳务派遣公司。

  可是,劳务派遣公司认为,其将肖丽丽派出后,用工单位怎么安排肖丽丽的工作与其无关,肖丽丽作为一名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用工单位安排。如果肖丽丽不服从工作安排,公司只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点评】

  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也指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即劳务派遣公司具有告知义务。

  另一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一条第(一)项则已将矿山井下作业列入其中。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已规定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所以,劳务派遣公司不得拿肖丽丽未服从工作安排说事。(颜梅生 法官)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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