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延长停工留薪期内 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案情简介
章某进入上海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章某每月基本工资为54830元,另有不固定的提成及年终绩效奖。
2017年8月23日,章某在工作中摔倒受伤,同年11月6日被工伤认定部门认定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8年8月14日,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确认章某的停工留薪期自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10月23日;同年11月7日,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再次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确认章某可延长停工留薪期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4月23日。
2018年12月5日,上海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向章某发出《调职调薪通知书》,通知中载明:因公司会籍部组织架构调整,章某会籍部销售总监一职被取消,将章某的职位调整为会籍经理,月薪调整至每月6500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上海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按每月6500元标准向章某发放工资。2019年3月,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其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11万余元。
公司则认为,章某自2017年8月23日摔伤之后再未上班,由于章某作为营销部门负责人长期工伤,导致营销部门工作长期无法正常开展,公司经过研究后对章某进行调职调薪,此后公司按照调岗后的工资标准按月向章某发放工资,不存在缺欠工资的行为。
裁审结果
该案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均认定上海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需向章某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差额11万余元。
律师评析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本案主要涉及到劳动者工伤后停工留薪期待遇享受,以及工伤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岗调薪问题。
一、劳动者发生工伤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迟停工留薪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中,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前,章某先后两次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规定,如果章某在延长的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如未批准再次延迟停工留薪期的,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包含经过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的延长停工留薪期。因劳动者停工留薪期时间较长,使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用人单位安排其他人员替代具有相当合理性。但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处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作出调岗调薪的决定显然是违法的。本案中,上海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单方面调整章某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待遇,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文 李华平 摄 贡俊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