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被烫伤 法援帮忙追回赔偿

2020-09-23 10:07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9月15日,记者从广元市利州区法律援助中心获悉,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多个程序,受援人唐某某最终获赔偿金11万多元。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某快餐店已支付了部分赔偿费用。

2014年12月,唐某某到广元城区的某快餐店务工。2017年6月23日上午,唐某某在工作中因地面未清扫干净,不慎摔倒并撞倒了店内开水锅,导致开水倾倒在唐某某身上,唐某某身体被开水大面积烫伤。受伤后,唐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特重烧伤,腹部、腰部、双下肢、双上肢等处浅Ⅱ度-深Ⅱ度烫伤约50%,其中皮肤脱落约15%。

在治疗过程中,唐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与快餐店老板昝某某签订《协议》,约定“昝某某自愿解决唐某某住院所有的费用,再一次补偿唐某某出院费用15000元,从此以后出任何事情与昝某某无关”。

同年8月23日,唐某某出院。后唐某某多次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烫伤后疤痕。2018年1月,唐某某向鉴定机构申请对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唐某某为九级伤残。同年3月,唐某某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进行治疗,该院对其疤痕进行了植皮和肌肉松解术。同年4月,唐某某再次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唐某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误工期为180日至210日、护理60日至120日、营养90日至120日。

因唐某某系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家庭经济困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唐某某在亲友的陪同下,来到广元市利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认为唐某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受理了唐某某的申请,并指派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朱明哲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案后,朱明哲认真梳理了唐某某的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了办案方向。在与快餐店老板昝某某多次协商无果后,代唐某某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与某快餐店老板昝某某2017年8月22日签订的《协议》是对唐某某受伤赔偿事宜的约定,并已实际履行,是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民事权利的自治处分,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事后,唐某某上诉至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元中院经审理,以一审法院未查清唐某某与某快餐店经营者昝某某所签《协议》是否包括唐某某因烫伤构成伤残等所产生的赔偿费用的事实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唐某某再次向鉴定机构对其伤残情况申请鉴定,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唐某某与某快餐店签订的《协议》是否对唐某某的诉讼请求产生实质影响。

承办人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唐某某与某快餐店签订的《协议》没有对伤残赔偿进行约定,不影响原告唐某某在本案中主张伤残赔偿费用。一是双方在2017年8月22日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关于双方对住院期间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出院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余与医疗有关费用的约定,并未提及残疾赔偿金。二是《协议》是在唐某某出院前一日签订,当时还未对唐某某是否构成伤残作出鉴定,其内容并非是双方就伤残赔偿问题进行明确处理的结论。

2019年4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快餐店赔偿唐某某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22908.00元的90%即110617.20元。

判决后,快餐店不服,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快餐店上诉,维持原判。某快餐店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作出裁定,驳回某快餐店的再审申请。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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