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竟伪造农民工笔迹签“合同”

2020-10-09 15:28 来源:工人日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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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一农民工遇到如此奇葩事: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五险一金却不签劳动合同;无故解雇自己却不赔偿;在仲裁庭上,还拿出了一份伪造的“劳动合同书”……经仲裁,用人单位“两头算计”的心理被识破。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遵纪守法,这种侥幸的做法得不偿失。

  9月23日,张静与辽宁大连某大酒店长达182天的劳动纠纷画上句号: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给付张静2019年11月、12月两个月工资1.9万元,2019年5月至12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024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500元,共计98746元。

  一起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却不签劳动合同,事后伪造劳动者笔迹上庭的闹剧收了场。

  近年来,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都在不断增强。由此,一些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行为越来越隐蔽。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醒用工单位:怕劳动监察部门行政处罚,为劳动者缴纳五险,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面想规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面不愿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这种两头算计的做法,终会两头落空。

  不签合同无故被辞退,申请赔偿反被拒

  42岁的张静老家在黑龙江省向荣乡。外出打工多年,凭着肯吃苦的劲头,在2012年9月考下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证书。2019年4月15日,张静被聘任到大连一家大酒店工作。由于张静经验丰富、干活不怕累,酒店聘任她为副总经理。双方约定缴纳五险一金,月薪9500元、满勤奖300元、交通费200元。工作时间为8时到17时,每周休息一天。而这些都是口头约定。

  “月月给我缴纳社保,可是对签劳动合同的事只字未提。”张静通过查阅自己的社保账号发现,2019年5月开始,用人单位不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还缴纳了公积金费用。在接下来的月份里,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张静觉得,用人单位信守承诺,按月发工资缴社保,自己再强求那一纸合同,怕惹得单位不高兴,所以也没提。

  2019年11月22日,企业的人事专员突然在微信群中发出通知:副总经理张静从即日起,2019年11月22日为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酒店一切日常工作,特此通知酒店全体人员。

  “啥也没提前说就把我解雇了,这不是欺负人吗?”张静微信询问总经理,得到答复“停止工作为什么上班呢”“等通知啊”。1月17日,张静收到用人单位声称的5000元生活经济补偿后便没了下文。她找到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用人单位表示,因为她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被开除了,没有任何补偿。

  庭上冒出“劳动合同书”,笔迹系伪造

  6月17日,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了此案,用人单位法定代理人秦勇不仅振振有词,还提供了近20项书面证据,尤其是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让张静惊讶不已。

  开庭前的3个月,断了生活来源的张静求助到大连市西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心指派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担任她的代理人。王金海调查取证后认为,用人单位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

  庭审中,秦勇拿出了一份张静签字的“劳动合同书”,并表示双方是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行为。“我当时脑中闪过无数个场景,难道我哪次签字签错了地方,被单位骗签了劳动合同。”张静多次回想后发现自己没有签过合同。王金海征得张静同意后,申请了笔迹鉴定。庭审后,王金海根据多年职工维权的经验分析说,很可能是用人单位模仿张静的笔迹,补签的劳动合同。

  7月21日,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劳动合同书”上张静的笔迹不是本人所写。9月3日,仲裁委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用人单位对于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存在主观恶意,也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独任仲裁员高婧说。

  她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显然,用人单位所举证据不能被采信。因此,用人单位属于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予赔偿。而且,在没有提起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突然停职,还要补发停职期工资。

  9月23日,张静收到了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如愿收到裁决:用人单位支付2019年11月、12月两个月工资1.9万元,2019年5月至12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024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500元,共计98746元。

  侥幸心理不可取,两头算计两头空

  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肯掏钱缴五险,为啥不肯签一纸书面合同?《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部分用人单位怕劳动监察部门行政处罚,为劳动者缴纳五险,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单位一面想规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面不愿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王金海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以及司法实践,不签合同最高给付11个月的差额工资。违法解除合同,给付年限不超过12年、月工资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双倍经济赔偿金。比如农民工到手月薪6000元,不签合同要给付6.6万元,违法解除合同最高要给14.4万元。他总结说,企业认为,不签合同划算。

  “不管职工是否索要赔偿,用人单位都面临赔偿的风险,尤其是中小企业,高额的赔偿有时会阻碍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享受不到评优评先和优惠政策,这样得不偿失。”针对张静一案,王金海呼吁,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用人单位人事专员的普法工作,让相关人员理解、吃透法条,让用人单位明白违法永远“没有好果子吃”。(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刘旭)

  (受采访对象要求,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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