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同,职工退休时以哪个为准?

2020-10-20 17:12 来源:51网 分享到:

10月15日,四川绵阳一企业职工王先生来电咨询称,他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是1960年10月,档案记录的出生日期是1961年10月。依据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今年他已达到退休年龄,而他持身份证去办理退休手续时,对方称:根据档案记载,王先生现仍未达到退休年龄,不能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现王先生想问:职工退休年龄是以身份证为准,还是以职工档案为准?

针对王先生的问题,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的王英传律师认为,原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登记制度不规范造成的,也是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综上所述,王律师认为,《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在民事领域具有最高权威,且对出生时间规定的明确具体,在法律实践中应采用该规则认定出生时间。第一有充足证据证明的出生时间,第二出生证明,第三户籍登记或身份证。司法观点以档案最先记载来证明出生时间能否达到充分证明的标准,值得商榷。因此,王律师认为:应树立有关部门登记公示的权威,单凭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认定出生时间,不能成为标准。(记者 向晓文)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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