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四川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刘某平来电咨询称,2018年1月以来,为了完成公司制定的年度销售目标任务,他每天都忙于奔波,上班3年来,他一直未休年假。刘某平问:现在又到年底了,年假没休,应当怎么办?
针对刘某平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王英传律师,他表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王律师称,刘某平若符合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次年补休或者支付3倍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支付相当于未休年休假天数的6倍劳动报酬,即3倍工资及等额的赔偿金。
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王英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