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费能替代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吗?

2021-02-04 15:39 来源:中工网 分享到:

商业秘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与相关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无疑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那么,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保密费,能否替代竞业限制补偿金?

每月多拿800元,跳槽至对手公司被索赔

2017年11月,孙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高级研发人员。入职后,公司与孙某另行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孙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必须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如孙某违反双方约定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孙某在职期间,公司在孙某的工资中增加了800元作为“保密费”,每月均按时发放。

2019年11月,孙某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职后,孙某很快跳槽至另一家公司上班。科技公司很快得知,孙某跳槽后的新单位,系公司的同业竞争对手。科技公司认为孙某违反了当初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然而,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孙某辞职后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五不同”

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时,常常会将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融在一起要求和约定,很多人因此产生误解,以为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是一回事,或者说竞业限制仅仅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个手段而已。

其实,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从两者的联系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竞业限制义务和保密义务的共同目标,保密义务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和基础,而竞业限制义务是实现保密义务的有效手段。

我们重点来看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不同”上: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超范围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很可能会导致竞业限制协议被认定无效。而保密义务适用的劳动者范围则没有特殊要求,用人单位可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任一劳动者约定,要求其遵守保密义务。

二是期限约束不同。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是有期限的,包含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及离职后双方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保密义务的存在则是没有期限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始终存在。

三是产生基础不同。竞业限制义务为约定义务,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为前提,无约定则无义务。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不仅来源于双方的约定,也来源于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忠诚义务。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之后均要承担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四是对价补偿不同。对于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作为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补偿。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对价补偿,即可要求劳动者遵守。

五是法律责任不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约定的协议,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争议中向员工主张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或通过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主张侵权责任,还可以采取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追究劳动者的刑事责任。

保密费≠竞业限制补偿金

从上面“五个不同”的分析中,我们知道,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产生的约定义务,而保密义务是劳动者必须无条件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两者产生基础的不同,直接导致竞业限制补偿金与保密费有着明显的区别和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竞业限制以牺牲劳动者很大一部分就业选择机会为代价,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竞业限制要事先以协议的方式确立,而且要在协议中约定履约的条件是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支付的正确时间节点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行使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并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派生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中,就包含对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里面,就已经包含了对劳动者遵守保密义务的补偿。因为发放保密费并非法定支付义务,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不发保密费,劳动者也不能免除其保密义务。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由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必须支付的,而保密费却并非法定。因此,用人单位千万不要想当然,以为在职期间发放的保密费就是竞争限制补偿金,否则到时候,单位既掏了冤枉钱,还起不到竞业限制的应有作用。

本案中,科技公司虽按约定每月发放保密费,但孙某离职后,却没有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孙某经济补偿,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孙某可以行使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并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每月支付的保密费,只能视为单位给予孙某的一项福利,对孙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没有法律约束力。

据《江苏工人报》报道。(刘业林)

编辑:L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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