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之时未签合同 辞退之际不认职工

2021-03-15 09:58 来源:中工网 分享到:

招工之时,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一年有余,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又反诬职工不是其单位的人。这家用人单位的一番神操作,让前来报社反映情况的王先生哭笑不得。

王先生说,去年复工后,一家制造业企业急着招人开工,他在同乡的介绍下,前往该企业应聘。招聘后,他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企业人事说,老板出差了,图章无法盖,等他回来再签。王先生想想也是,便在这家企业待了下来。

转眼间,一年过去了,王先生不但劳动合同未签上,还遭到这家企业辞退。王先生为自己权益力争时,这家企业的人事竟然说:“你说是我们单位的,请拿出劳动合同来!”本来认为胜券在握的王先生顿时哑口无言,不知如何是好。王先生向本报咨询,碰到这样无赖的企业,作为普通职工该怎么办呢?

本报特邀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兆华咨询师解答。董兆华认为,随着《劳动合同法》2008年施行以来,本市的劳动关系越来越和谐,越来越规范,但是,仍然有一些不良企业还在干着损害劳动者利益的事。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认劳动关系,就是其中之一。董兆华分析,如今回首《劳动合同法》,其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施严厉的带有处罚性质的举措。该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按王先生的情况看,用人单位使用他已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王先生已拥有事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或终止。

但用人单位采取抵赖的方法,职工该怎么办?董兆华认为,作为劳动者,平时就要做有心人,搜集自己与用人单位相关的物品等作为证据。比如工作场所、工作场景、食堂宿舍等照片、视频,如果有工资条、工作证、出入证这些证据更好。当然,如果实在搜集不齐物证,劳动者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对于王先生,他既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的途径,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查清事实,维护权益,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请求劳动仲裁部门维护其合法权益。(据《劳动报》报道 文 赵竺安 摄 贡俊祺)

编辑:youke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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