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商品不能退换?四川高院送上网购秘籍

2021-03-16 11:08 来源:封面新闻 分享到:

现在,大家的日常生活通常离不开网购,在网络购物中遇到问题如何处理?你在网购的时候是否曾被商家“套路”?四川高院奉上一本网购秘籍,省高院民一庭一级法官欧阳干林在线解答“小王”网购的遇上的糟心事。

01、小王在某电子商务平台选购滑板车,客服提示,“亲,我家滑板车是折扣商品、畅销商品,不接受七天无理由退货哟”。

问:商家这样做,可以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购物平台销售的滑板车属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小王购买滑板车后有权自收到滑板车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02、小王购买的滑板车,因为质量问题无法联系卖家,网络购物平台也不能提供卖家的联系方式。

问:小王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如网络购物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有效联系方式,小王可以要求网络购物平台提供者先行赔偿。

03、小王要求网络购物平台提供者先行赔偿,平台客服答复拒绝赔付,并告知小王若需要主张赔偿,只能到滑板车卖家所在地法院起诉。

问:平台客服答复对吗?

答: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消费者还可以选择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投诉等方式维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小王可以选择在收货地法院进行起诉。

04、小王抢拍到喜欢的商品,商家却以商品库存不足、价格错误等理由拒绝发货。

问:商家这样做,合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关于“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小王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商家拒绝发货属于违约行为,小王有权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法官温馨提示,发生消费纠纷时,先行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并保管好交易凭证、商品宣传资料等证据,无法协商时,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处、向有关部门投诉等方式处理,也可以通过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方式处理。(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编辑:youke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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