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中介找到工作 此后跳单仍须付费

2021-03-22 10:34 来源:中工网 分享到:

编辑同志:

通过自己的努力,我一直没有找到心仪的工作。不得已,我只好求助于一家劳务中介公司。经过协商,双方约定:公司在15天内为我找到用人单位,此后,我必须向中介公司支付3000元中介费。

次日,公司就为我联系到了用人单位。入职后,我觉得中介公司赚钱太容易,加之我想省下中介费就悄悄避开中介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事后,中介公司知道了这件事,一再要求我支付中介费。

请问:我是否必须支付这笔钱?

读者:毛芳芳

毛芳芳读者:

你必须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一方面,你的行为当属“跳单”,构成了违约。

“跳单”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

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跳单”,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一是要看中介人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当委托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委托多个中介人时,则必须判断是哪个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二是中介人提供服务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这也是判断是否构成“跳单”的关键。

三是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包括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直接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如委托方通过某一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媒介服务,合同已基本达成,委托人发现其他中介公司的报酬更低,继而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结合本案,你的行为明显符合对应特征。

另一方面,你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即在《民法典》之前,法律对于“跳单”行为并没有明确的限制或处罚,而《民法典》已经将“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不仅保障中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

与之对应,你必须承担责任,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廖春梅 法官

(据《劳动午报》报道)

编辑:youke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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