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诈称高薪招聘 应聘者可要求赔偿损失

2021-03-29 10:55 来源:中工网 分享到:

编辑同志:

一家公司为吸引应聘者眼球,解决“招工难”问题,年后发布广告称:需招聘大批车间工人,月保底工资为5000元,加上提成工资,保证月收入达8000元以上。我们前往应聘后,发现能够享受上述待遇的,只有唯一的一名管理人员,其他人的月底薪一律2500元,加上提成最多只是4000元。

请问:不愿入职的我们,能否要求公司赔偿因求职导致的车费、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

读者:郭秀香等8人

郭秀香等读者:

你们可以向公司索要赔偿。

一方面,你们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索要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与之对应,由于公司具有故意隐瞒只有唯一的、一名管理人员享受对应待遇的重要事实,客观上已经误导你们以为全体享有而前往求职,决定了你们可以提出相应诉求。

另一方面,你们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来索要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分别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隐瞒事实真相,以高薪招聘作为噱头,忽悠求职者,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

针对以上情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分别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正因为你们系受公司高薪招聘广告误导才前往应聘,事实上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在客观上已经产生车费、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所以,公司必须向你们作出赔偿。

颜东岳 法官

(据《劳动午报》报道)

编辑:youke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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