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了还能反悔吗?

2021-05-25 11:28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5月20日,四川某网络设计公司人事部主管鲁女士来电咨询,称其公司原财务人员杨女士于2021年2月28日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合同自2021年2月28日解除,并在协议中载明“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该公司向杨女士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000元。2021年3月6日,杨女士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经怀孕5周了。2021年3月10日,杨女士以自己已经怀孕为由,向公司提出要求恢复其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待遇。

鲁女士问:杨女士提出的主张合法吗?如果打官司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针对鲁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向丽琼律师。向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劳动合同即解除。杨女士与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经济补偿等内容,表明双方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并未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范围,即便杨女士当时已经怀孕,或者其已经知道怀孕并向公司告知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仍可合法解除。

同时,向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公司与杨女士的劳动合同已合法解除,并且已经向杨女士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合法有效的协议,杨女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编辑: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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