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小孩非亲生
成都一男子要求撤销财产分割
51网讯(罗良华 记者 向晓文)养了多年的小孩,突然有一天发现不是自己亲生的?他做了很复杂的思想斗争。7月28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一起案件。案件当事人曾经夫妻一场,到如今离婚后,男方张某发现养了多年的小孩,不是自己亲生的,将前妻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财产分割。李某承认,小孩确实是自己在与张某恋爱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后所生,但她不愿意撤销婚姻财产分割协议,一审判决过后,她不服判决,选择上诉。
小孩并非亲生离婚后还承担房贷
这起案情要从两人的恋爱经历说起:多年前,男子张某与女子李某,正处于恋爱期间,一直不孕的李某兴奋地告诉张某“我怀上啦!”张某想着要对李某和孩子负责,于是两人不久后结婚,并生育了孩子小乐。
婚后,二人共同开起了农家乐,小日子也算过得有滋有味,但两人最终于2021年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已上小学的小乐由李某抚养,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共有房屋归李某所有,张某还需归还房贷并承担几十万元的对外债务。
离婚后不久,张某听到了一些风言风语,说小乐不是他亲生。张某带着小乐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小乐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张某最终决定起诉李某,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前妻:不应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李某表示,自己在与张某恋爱时曾短暂分手,期间确实与其他男子发生过性关系,但这之前一直以为孩子是张某的,并非故意欺骗。她说:“二人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与小乐是否系张某亲生无关,不应撤销协议。”
法院认为,李某隐瞒在受孕前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的重要事实,致使张某在不知道小乐非亲生的情况下签订了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且相关内容明显有利于抚养孩子一方,李某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欺诈,且造成后果较为严重。故判决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共有财产。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是否撤销需从多个方面考量
夫妻双方离婚,在婚前或婚内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一般持审慎态度,该案主要重点从协议中是否存在明显财产让步条款、是否存在欺诈情形以及欺诈的严重性、是否受亲子感情因素影响、是否存在其他因素导致一方作出财产让步四个方面进行了考量。
法院认为,李某隐瞒在受孕前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致使张某与其结婚并抚养非亲生子女多年,李某的欺诈行为造成后果恶劣,足以对张某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造成重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