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意外死亡 倾情调解追回赔偿

2021-08-06 16:26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务工意外死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倾情调解,为死者家属追回损失,日前遂宁市安居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成功调解死者周某人身损害赔偿款1126000元。

务工意外身亡索赔无果

2018年6月,四川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某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合同,东莞市某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某日通过电话、微信与四川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达成购买玻璃协议,并由后者负责到四川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安装。

四川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安排吴某某、徐某某、王某3名工人到四川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责安装玻璃,因工作量大,徐某某通过微信与周某取得联系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周某参与玻璃安装。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周某被玻璃压倒受伤,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妻黄某多次找到工程责任方协商解决该纠纷,但一直未能达成协议。

无奈之下,黄某请求遂宁市安居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调解一波三折以案释法

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遂宁市安居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人民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一次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委托了代理律师,核实了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并且对安居区某医院抢救治疗及医疗费用等均无异议。但黄某提出,周某系因工死亡,应按工伤死亡标准进行赔偿,要求赔偿130万元。

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则认为:周某与其公司及四川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构成工伤;周某是通过“某某安装”微信与四川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周某某安排的3名工人之一的徐某某达成的口头协议,该事故的法律关系应该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事故的责任主体应是四川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黄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于法无据。双方分歧较大,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员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认真研究讨论,认为本案系意外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只要确认事故责任主体及法律关系,具体赔偿金额和计算方式就有章可循,协商调解可能性较大。调解员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

调解员向黄某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周某未与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及四川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是由徐某某个人雇佣其进行安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周某系徐某某通过微信邀约提供劳务,对于自然人之间关于劳务关系的约定或事实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最终,黄某及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放弃工伤认定,但因其家庭已在安居区购买商品房且生活数年,必须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

调解员又与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并说明黄某诉求,并劝导该公司,因发生周某死亡事件后,四川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作为玻璃销售、安装方以及雇佣者拒不出面协商处理和承担责任,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项目一直停滞,损失更大,建议公司先行解决,再向四川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追偿。这一建议,得到了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同意,但提出死者在本次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但黄某认为周某不应承担责任,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双方握手言和化解矛盾

针对出现的新争议,调委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劝导黄某,周某作为从事安装玻璃多年的工人,清楚了解工作安全规范,因此对安装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但公司要求承担30%的责任明显过高,建议按20%责任计算赔偿金额,黄某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调解员随后再次与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沟通,对责任承担比例反复进行协调,最终代理律师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但明确保留对四川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追偿的权利。

明确了赔偿标准及责任承担比例后,调解员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事项、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方式,组织双方逐项列明并核对,一起计算出应予赔偿的项目金额,得到双方的认可。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广东某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周某家属各种费用共计1126000元;支付完毕后,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再对四川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及周某某进行追偿。

据悉,目前黄某已收到了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汇入的全部款项,并表示了对调解员调解工作的认同和感谢。

编辑: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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