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单位可不缴纳社保吗?

2021-11-03 10:22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10月28日,成都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致电本报咨询称,2021年4月2日,其入职该公司。与公司签订期限为2021年4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2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7月2日。目前,试用期已经届满,但张某发现试用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他向公司人事咨询,被告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试用期间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转正后才缴纳社会保险。张某问,有法律规定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吗?

针对张某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吴丹律师。吴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且是强制性的义务,故即使员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及时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将面临被处以罚款、补缴社保以及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同时,也面临员工发生工伤时,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

吴律师在此呼吁广大用人单位,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保险费。作为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及时向公司提出,若协商未果,可通过向社保经办机构请求或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

编辑:KXL

相关新闻

四川维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4000428号-1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总)网出证(川)字第01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80009
非本网原创图片来自网络,未标明版权人,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