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来蓉务工人员小李向本报来电咨询称:他于2014年6月入职邛崃某私立幼儿园,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今。因幼儿园位于邛崃市征地拆迁范围内即将被拆迁,幼儿园负责人就主动找到小李,因幼儿园被拆迁后也不打算继续经营,故提出与小李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考虑到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小李也表示予以理解,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小李问: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还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针对小李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梅。袁律师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区分不同的情况: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24条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针对小李的情况,如果是幼儿园提出与小李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幼儿园应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小李在幼儿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小李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小李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