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网讯(朱艳红 记者 向晓文)11月5日,记者从广元利州法院宝轮法庭了解到,该庭近日在被告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依法就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2011年5月,王某自筹资金在旺苍县英萃镇关咀村沙湾社流转集体山林2506亩,共支付流转费、勘验费等共计30余万元。
2012年6月12日,王某和杨某达成协议,杨某分期支付42万元现金,占比60%,两人共同拥有该块山林的经营使用权。随后,王某应杨某要求,将该山林的产权证登记到杨某名下。结果,杨某支付了5万元的费用后就拒绝继续履行合约。
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立即支付流转金37万元,并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金。
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宝轮法庭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在无正当理由,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情况下,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王某自愿对违约金部分放弃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就合伙经营林地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被告仅支付5万元,未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入股金,未履行清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按照《协议》向原告支付余款37万元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限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林地流转金37万元;如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被告负担。
杨某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对自己举证、质证、陈述和辩论等权利的放弃。
据悉,该案已于9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