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0”人员就业难,怎么看、如何解?

2021-11-16 10:14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郭振清)最近,一位45岁程序员给中国政府网的留言,在社交媒体引发热议。这位网友留言称,“我是一名软件开发人员,今年45岁,精通各种技术体系……而我辞职回家半年后再回来寻找工作机会的时候,却发现连个面试机会都很难得到。”

无独有偶。前不久,“上海48岁大龄职场男致信市长求工作”的消息也曾冲上热搜。该名48岁职场男的条件也不错---重点大学硕士学历、外企高管、英语流利、管理及业务能力过硬,而造成其求职难的“短板”也是年龄偏大。

“40、50”人员就业难,已非一日。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年龄歧视,业已成为劳动就业领域比肩性别歧视的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比如,许多用人单位不约而同地把对外招聘的年龄门槛设定为35岁以下,还有一些企业对员工职位晋升也按照职级高低分别做了年龄条件限制。年龄歧视已不仅是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技能单一求职人群面临的问题,也成为一些学历较高、业务精通但年龄偏大求职者的梦魇。

我国关于促进就业平等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基础是完备的。《宪法》中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关于公民劳动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的规定等,都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法治环节反对就业歧视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在部门法层面,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都明确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为防范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还设置了“公平就业”专章,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而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劳动法》赋予了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以监督检查权和制止权、责令改正权;规定了工会组织的监督权和劳动者的检举控告权;规定了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加大公平就业保障力度,《就业促进法》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年龄,不应当也不能够成为通往高质量充分就业之路的绊脚石。

(据中工网)

编辑:K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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